下列项目不应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因实施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工程所需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
(二)对小区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综合整治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无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五)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住宅区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