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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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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电话:0571-88903263。咨询电话:0571-88903246。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另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网上公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mpa.zj.gov.cn/)首页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指定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公开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三)公开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本机关将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点设在本局一楼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571-88903246,传真:0571-88903328;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政编码:310012。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联系电话:0571-88903246,传真:0571-88903328 邮编:310012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zj.gov.cn)在“浙里看”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书面《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指定受理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mpa.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明确、具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办理效率,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请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药品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举报。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政编码:310025。 2、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政编码:310025。 (二)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申请人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提交途径: 1、浙江省人民政府,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政编码:310025。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 (二)行政诉讼提交途径: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政编码: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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