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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20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从2002年11月1日起,省人事厅不再办理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核准。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省委确定的17个扩权县(市)按浙委办[2002]40号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备案;其它市、县(市、区)的核准权限由各市确定;省直各单位由各主管部门核准。

   



        二、各地、各部门在核准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浙革[1979]154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6]256号、浙人退[1997]13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核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必须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高级专家的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复印件办理;劳动模范按提供的荣誉证书或省(部)级以上单位的相关文件办理。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遗失的,必须由申报单位或本人提供确能证明其获奖情况的原始材料。

   



        三、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获得集体奖项的(指受奖者只有单位名称,未列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应依据原始科技成果申报材料中该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单,按下列排名确定:国家级一等奖的前15名,二等奖的前9名,三等奖的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9名,二等奖的前7名,三等奖的前5名;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的前9名;国家部委和省联合科研获奖项目中浙江省课题组的前3名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各市、扩权县(市)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