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立完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 2017〕 52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围绕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好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广泛、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享受到更丰富、更实惠、更便捷、更优质的照顾服务。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一条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需求评估、对象认定和政府购买等办法,精准把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重点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
第二条   落实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低保标准,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提高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 80 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 50 元。
第四条   提升公共服务单位为老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老年优待政策,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老年人凭各类能证明其年龄的合法证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
第五条   扶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第六条   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乡镇敬老院提升发展,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发挥对区域内老年人的服务辐射作用。除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第七条   放宽老年人随子女落户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政策规定,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除杭州市城区外,进一步放宽老年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第八条   加强适老化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力度,推进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倡导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九条   改善老年人安全出行环境。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完善候车站点设施。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提高行政村客车通达率,推进城乡公交对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倡导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等候专区或专座,配置助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加强违法占道整治和共享单车管理,保持公共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敬老、助老活动,引导广大公务人员在照顾服务老年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完善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对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对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70 周岁及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倡导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
第十二条   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管理。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开展老年慢性病、老年痴呆症、老年期精神疾患的预防、早期干预等关爱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优化老年人医疗卫生等专业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工作,在实现省内跨地区结算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提供引导和协助。发展面向老年人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涉老相关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困难、高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参保提供财政支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支持开发方便老年人居家养老和家人照料的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价格、费用、公积金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提供便利。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合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燃气、电力、水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实行阶梯式计价时,对共同居住成员较多的家庭增加基础用量或给予相应优惠。保障职工探亲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可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方便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生产经营、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等活动。鼓励老专家、老知识分子积极参与面向基层、农村的送医疗、送科技、送文化活动。推进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提供家庭护理和老年人健康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倡导开展健康宣讲和咨询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生活方式指导。
第十八条   增加老年教育服务供给。推动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鼓励各类学校利用闲置教学资源发展老年教育,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大力发展远程老年教育,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
第十九条   发展基层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积极推进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扶持发展基层老年人体育活动组织、老年文艺骨干团队。多方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推动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专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
第二十条   开发和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鼓励高校、研发机构和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新型智能终端产品,推行新型健康养老服务。倡导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智能手机使用培训,实施高龄、失智老年人“爱心手环”项目,防止老年人意外走失。
第三章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二)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城乡社区老年人协会在为老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组织力量对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