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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政联〔2013〕2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 待办法》(政联〔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学前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办法给予优待,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父母原户籍或子女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也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入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等级幼儿园。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支持部队幼儿园建设,对于部队所属幼儿园招收的幼儿,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地幼儿园招生条件的人数给予公用经费补助。部队所属幼儿园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的达标验收、教师 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关于义务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区)范围就近安排相应小学、初中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选择在其直系亲属或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小学、初中就读。

三、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一)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30分录取。

1、 烈士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 的子女;

5、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20分录取。

1、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 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 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降5分录取。

(四)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酌情给予寄宿生活补助。

(五)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安 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六)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在部队驻地 市、县(市、区)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有生活困难 的,要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关于高等教育优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二)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内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 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 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四)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五)省考试院根据政策规定,做好解放军总政治部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和南京军区依托华东交通大学招收军人子女定向招生工作。

五、加强教育优待工作组织领导

(一)按照《优待办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中考、高考优待的对象,须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出具证明报各设区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汇总,报设区市教育局核定。同时报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 家长姓名及优待类别与幅度等信息在部队内部、学生就读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入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部队系统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做到公正公开,把优待政策用好。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原有政策与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精神为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含武警部队官兵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的,不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