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库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2]1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阶梯电价从现行按月用电量累进加价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5分钱、0.3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不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电费根据当期抄见电量按全年各分档电量标准和对应的电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三、新装或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四、安装电卡表的居民用户,以年为周期按照全年分档电量标准从一档至三挡依次购买。

         五、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六、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以上规定自201271日起执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今年71日后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的一半确定。71日前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确定。

    八、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调整工作时间紧,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和电力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政策透明度,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要开展跟踪检查,确保电价政策执行不走样,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浙江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分时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年用电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年用电2761-4800千瓦时部分

0.588

0.618

0.338

年用电48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838

0.868

0.5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



农村1-10千伏

0.508



注:1、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2、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