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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4〕6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每年作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组成部分进行安排,是政府实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计划编制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有利于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3、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范围

1、对国民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和替代进口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或成套设备。

2、带动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改造,并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及产品。

3、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及其产业化。

4、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的技术与装备。

5、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技术及产品。

第六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分类及其选项重点

《技术创新计划》包含重点技术开发项目、重点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产学研工程项目、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等类别。

重点技术开发项目是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创新。重点选择对行业的技术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起重要作用的关键技术以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并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重点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是根据国家和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重点选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先进的生产制造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以及治理环境污染技术的示范项目。

重点工业性示范项目是对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应用技术实现二次开发、在企业中建立一定生产规模的装置,从尔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批量生产解决工艺技术问题,重点选择有市场、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产学研工程项目是生产单位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紧密合作,使科技成果实现商品化的项目。重点选择接近或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技术成果,加速其产业化进程,并最终形成批量规模。要求有明确的合作协议和良好的协作关系等。

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企业技术中心是隶属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它的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安排资金补助。

第七条 要求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填写《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申请表》,并按项目的类别填写《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经市经贸委(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汇总上报。

第八条 省经贸委对申报的建议项目,按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程序进行初选,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有关要求,经综合后,正式下达项目的年度计划第九条申报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在线申报确认系统,填写《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申请表》,经各市经贸委(经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查同意后,省经贸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确认。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项目主持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技术创新》的立项要求和程序申报项目,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附所需材料,同时负责与承贷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计划要求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督促、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经贸委。

三、具体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提交项目的总结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按《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条件和程序,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所需材料。

二、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落实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并按时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和预定目标。

三、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消,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

、同时列入两类或两类以上相同性质的省级科技计划的;二、银行贷款、单位自筹资金及技术来源不能落实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撤消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拨款补助等。鼓励有效地利用外资和境内可以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是向各专业银行申请技术创新贷款的依据。承担单位可按承贷银行有关规定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在银行贷款、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完成鉴定后,给予一定拨款补助。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并将项目实施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主持单位,申请项目鉴定验收,并填报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

第十六条项目鉴定验收单位可按项目类别,分别参照相应的鉴定验收办法办理。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在征得省经贸委同意后可委托项目主持单位鉴定验收。鉴定验收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编号签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列入《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可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科技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原《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1]233号)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