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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的留存比例提取的我省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福利。主要用于:

1.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城乡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城乡社区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光荣院、供养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城乡老年电视大学、为老服务平台和其他为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

2.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3.提供老年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巡诊服务补助;

4.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中心提供养老照料服务补助等。

(二)残疾人福利。主要用于残疾人服务机构、精神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民政康复辅具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以及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无障碍设施、假肢矫形等康复器具装配等。

(三)儿童福利。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以及机构内开展贫困儿童少年集中养育康复项目等。

(四)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殡葬等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2.减灾、救灾、防灾、备灾设施建设,以及资助参与志愿救灾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救灾专用设备配置;

3.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设备配置;

4.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

5.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和捐赠物资综合利用补助。

(五)济困帮扶。主要用于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医疗、就学等救助。

(六)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民政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以及营利活动;

(三)各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站、点)的运行费用及彩票发行销售的业务、宣传等费用;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省级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9号)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交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核准的预算和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加快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每年10月底前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70%将下年度的预算提前下达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应将当年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预算全部下达完毕。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地方财力,在确保省补助政策和省下达任务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情况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重点资助的项目,各地要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加快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年度预算完成。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应当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应当遵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制作。资助标识的尺寸可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等比例调整,字体固定为宋体。相关费用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每年3月底前,省民政厅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向民政部报送上年度本省使用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民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1.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

2.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省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3.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以及补助各市、县(市、区)的额度;

4.上年度对各市、县(市、区)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级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

2.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3.上年度设区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补助所辖各县(市)、区的额度;

4.上年度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项目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省级安排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获得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

2.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

3.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等。

如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的,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当地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以下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实施周期、绩效目标等;

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进度、阶段性的资金支出情况,其中资金支出情况应细化到每一笔明细支出;

3.已完工项目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如上年度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福彩公益金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民政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和分配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做好福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补助我省用于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范围使用,有关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