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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民政厅设立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复核委员会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每年年初提请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或公告,部署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明确申报评估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打分的自评表,以及根据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的相关材料。 
逾期提交材料的原则上不列入当年评估对象。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当年参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次评估申报,须为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满两个年度、上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不予评估; 
(二)等级晋级申报,对评估等级较低需要申请等级晋级评估的,评估满2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委员会同意后参加当年度的评估; 
(三)届满复评申报,已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以进行复评,再次评估申报条件与初次评估相同。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初步评估。 
第十二条 初步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会员、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了解和确认参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三)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档案,与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交流,当场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扣分点。 
初步评估不反馈具体分数。 
第十三条 参评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对于评估机构提出的问题,参评社会组织认为可以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当场提交。 
第十四条 初评结果及时上报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对初评结果、流程及评(扣)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标准把握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复核,并出具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提交评估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接到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后召开评估审定会,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评估审定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复核委员会对评估复核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并审议初评结果和复核结果; 
(四)确定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填写《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审定表》。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八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日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公示结果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评估委员会提请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的通报,组织评估机构撰写《评估意见书》,具体指出参评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浙江省民政厅授予按照民政部统一样式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同时下发评估结果通报和《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及时汇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并报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予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