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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企创发[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四)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业绩突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

    (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运行机制良好,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四)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认名单;

  (五)初认名单在“96871.com.cn”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浙江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六)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

  (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4);

(七)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八)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九)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一)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5)。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 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考虑示范平台。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由各地市收集后统一上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1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6)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经查核实的;

(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

3、 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4、 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5、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6、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