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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18】1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 类、M3 类中的B 级和Ⅲ 级客车及M1 类客车(以下统称客车)的达标核查工作,以及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 类、N2 类、N3 类载货汽车、牵引车辆(以下统称货车)的达标核查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核查项目见《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附件1)、《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附件2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据《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 http://atestsc. mot.gov.en/)进行查询检索。

(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

1.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2.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终止核查工作。

(二) 2019 年4 月30 日之前,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车:

1.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2.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但属于《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过渡期车型表》且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的N2 类和N3 类载货汽车、不属于《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过渡期车型表》且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的牵引车辆,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其他车辆按原规定予以办理营运手续。

(三) 2019 年5 月1 日起,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车:

1.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2. 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终止核查工作。

(四)《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应纳入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

第六条 申请人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工作。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18 年12 月1 日起施行。原《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 〕33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实车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 〕19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

2.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