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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2013〕1号

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军队有关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政治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军人子女 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以下简称:《优待办法》),经教育部、总政治部同意,现就具体实施《优待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优待范围标准,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1. 严格掌握优待范围。教育优待政策要着重向驻艰苦边远地 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倾斜。《优待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 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 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 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优待办法》 规定的“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 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 战斗部队。

2. 明确中考优待标准。根据《优待办法》规定的给予在艰苦 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中考降低分数录取的原则,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或者指导地(市)级教育行政部 门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录取的最低分数,科学合理提出优待标准中的“录取分值”;享受 优待的军人子女较为集中的地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省 军区政治机关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 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3. 适当扩大监护人范围。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 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可以按照《优待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享 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待政策。允许军人子 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 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排到教育质量较 好的中小学就读。

二、进一步健全优待程序办法,保证政策执行公开透明

1. 建立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年度计划。按照《优待办法》 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 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一 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需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部队师 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每年3月底前报由省军区政 治机关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4月底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 定,形成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 划,协调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或者常住地,就 近统筹安排相关学校,预留相应学位,保障上述军人子女进入教育 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按照《优待办法》规定,其他可以享受教育优待的军人子女, 参照上述程序,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协调驻地军分区 和地(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 划,统筹解决。

2. 建立协调机制。子女入学时正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 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二类(含二 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 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 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 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3. 健全中考优待政策的执行与监督机制。根据《优待办法》 规定,可以享受中考降低分数录取优待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 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后,在中考报名前3个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 军区政治机关进行审核,并在考试前会同组织中考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 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保障优待政策有效落实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育拥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会 同省军区政治机关制定《优待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实 施细则的地方,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针对优待政策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 构负责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事宜,加强与省军区政治机 关的协调沟通,研究制订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要督促和监 督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严格落实《优待办法》的相关规 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均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

省军区政治机关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优 待办法》的条件范围、标准幅度、程序办法和时限要求,细致搞好 摸底,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 核实举报,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对于不符合优待条件、弄虚作假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在 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育优待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同时,省军区政 治机关要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优待政策 的严肃性。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基础一司、基础二司、学生司

教育部办公厅 依申请公开 201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