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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3号


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0号),经研究,决定下放、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下放管理层级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原省级执行的内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二、 下放审批权限

将原已委托下放舟山市执行的“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进一步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委托内容为除设立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省级审批权限。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技工学校设立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办理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事项,所需印章统一使用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6号)要求刻制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第XX号)”,所需钢印在当地公安部门证章制作定点单位自行刻制(钢印样式和编码与浙人社发〔2014〕56号文件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一致)。

三、 调整审批方式

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调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委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6号)中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今后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新流程图(见附件2)办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事项时,不再要求申办者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为审核申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且不再要求提供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放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明确经办窗口、经办人和负责人,加强规范管理,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委托权限行使职能,对省级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好审批资料档案保存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94号)附件中列明的监管制度,加强放权事项的指导、监督和服务,适时开展工作检查,确保权限下放到位、工作顺利进行。各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