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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18〕562号

 

为更好地以“一带一路”为统领加快开放强省建设,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省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全程监管,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注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其中对“投资活动”、“企业”、“控制”的定义根据11号令执行。

二、根据11号令有关规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境外投资进行总体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三、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按照11号令执行。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类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四、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

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主体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柯桥区、上虞区)发展改革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六、投资主体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 gov.cn)向国家、省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七、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时限、效力、延期、撤销、变更等按照11号令执行。由于项目规模、内容、地点、投资主体、股权结构或投资额等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职权范围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11 号令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机关及权限,重新办理备案。

八、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项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境外投资项目违反11号令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据实向省发展改革委举报。省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浙江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浙江”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十、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需完成凭证,投资主体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

十二、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如需完成凭证,投资主体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十三、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书面报告。如需完成凭证,投资主体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省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十四、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有关格式文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9号)同时废止。宁波市境外投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