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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 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在全省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精神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针对各地实际运行情况和网上办事等形势要求,就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登记服务口径

(一)服务对象: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我省行政区域常住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主动办理生育登记;未在生育前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进行补登记。

(二)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双方均为非我省户籍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或经查明已在浙江省申报居住登记。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要对其登记的婚育情况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作书面承诺。

(三)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也可以委托村级卫生计生室(便民办事窗口)办理。

双方或一方是我省户籍的夫妻可自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双方均为非我省户籍的夫妻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为登记对象即时发放“生育登记服务卡”。

二、创新完善登记服务方式

(一)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各地要结合推广应用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同步加快启用该系统中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开展网上生育登记服务,至2017年年底在全省实现全覆盖。

(二)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手机APP服务。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通架构在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的生育登记手机APP。利用手机APP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上传上述证件的影印件。

(三)推进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融合。依托信息化支撑、发挥卫计整合优势,实行生育登记服务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有机融合,实现多证合一、生育全过程服务。

(四)逐步取消“生育登记服务卡”纸质发放。双方或一方是我省户籍的夫妻,在已使用生育登记服务平台的地方,可在办理生育登记后自行打印“生育登记服务卡”,也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机构打印。至2017年年底,全省取消户籍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卡” 纸质发放。

对双方均为非我省户籍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继续发放纸质“生育登记服务卡”。

三、切实加强登记服务责任管理

(一)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群众生育登记要求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服务窗口)为首接责任单位,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且登记材料齐全的夫妻应给予当场受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对当事人不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生育;对不能在本地进行生育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生育登记的途径和办法。

(二)落实登记信息核实管理责任。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信息由《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管理地(仅一方是我省户籍的夫妻,由我省一方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双方均为非我省户籍的夫妻的登记信息,由登记地负责核实和向当事人户籍地通报。

(三)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办理生育登记的机构要即时为办理对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咨询或相关资料,告知凭生育登记服务卡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政策的途径。

(四)依法处理婚育情况虚假承诺行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填写婚育情况的登记信息,因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个人信用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乱设前置条件、制造障碍,或隐瞒、篡改生育登记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规范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做好向群众的宣传。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反馈。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