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310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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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4〕49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3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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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
文号: | 浙政函〔2024〕49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工程等3个项目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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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桐庐县人民政府: 湖州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内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请示》(湖政〔2024〕4号)、《关于恳请批准太湖溇港、弁山墓群保护范围内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城际铁路(南浔至长兴段)项目的请示》(湖政〔2024〕5号)和桐庐县政府《关于恳请批准严子陵钓台综合保护提升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桐政发〔202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内实施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湖溇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弁山墓群保护范围内实施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城际铁路(南浔至长兴段)项目,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子陵钓台保护范围内实施综合保护提升工程。 二、你们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文物安全。 三、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按程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保护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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