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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基数调整后医保部分是否需要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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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差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则表明2023年12月启用新基数上下限,1-11月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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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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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反馈如下:

根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医保基数差调问题由统筹地研究决定。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2023年12月医保启用新最低缴费基数,2023年1月至11月医保缴费基数不进行批量差调。

拱墅区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9:47通过回访电话88362393与您联系,告知上述情况,您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