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 >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19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19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日期: 2024- 01- 15 10: 1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