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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29/2023-2441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07-05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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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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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7- 07 04: 15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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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我省小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多、分布广,长期以来存在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处置成本高,环境风险大的问题。2018年起,我厅积极推进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在全国率先建成全域覆盖的小微单位危废统一收运平台,缩短了危险废物收运周期、降低了企业固废处置成本。生态环境部借鉴我省做法,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试点的通知》,向全国推广小微企业收运“浙江模式”。

202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固化这项经验做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推动省固废条例落地落细,2022年10月,我厅着手文件起草工作,多次赴各地调研,分别征求了部固管中心、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企业(协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二、《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小微收运单位”)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小微产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20吨的工业企业,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以及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可由小微收运单位提供收运服务的其他产废单位。

三、《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包括6章节和两个附件。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单位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术语定义。

二是小微收运单位建设要求。明确收运单位基本要求、能力要求和数字化管理要求,确保严标准准入、高质量建设,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

三是小微收运单位运行管理要求。明确了主体责任,对收运单位收集活动、转移活动、贮存活动、安全处置、延伸服务提出要求。

四是登记退出管理。明确拟从事收运业务的,其登记程序及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和复函要求,细化了退出程序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提出对收运单位分级评价规定,并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六是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以及在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收运收运单位的整改时限要求,规定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制定实施细则。

两个附件:一是《小微收运单位登记表》。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复函模板》。

四、起草过程主要做了哪些考虑?

一是聚焦风险防范,明确标准要求。在责任机制上,明确了收运单位应落实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建设标准上,明确收运单位基本要求、能力要求和数字化管理要求。在运行规范上,明确了严禁收运医疗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规定。

二是聚焦专业规范,推动提档升级。强化事中事后评估和结果应用,明确将收运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单位,开展分级评价,对“绿码” “黄码”“红码”收运单位分类采取不同管理要求。

三是聚焦履职到位,统一监管措施。在优化布局上,明确将收运单位纳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在全过程监管上,明确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三部门监管职责和登记、退出的程序要求。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电话:0571-2817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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