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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1/2012-78023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5-29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12〕5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1001/2012-78023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5-29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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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
  • 日期: 2023- 07- 06 17: 4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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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和创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意义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是村和社区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为基础,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社区),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依法治理实践过程。自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以来,我省在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践证明,“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法治浙江”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增强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根据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基础,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通过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提高农村、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完善民主选举法制化、民主决策程序化、民主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制度化的基层自治机制,努力实现下列目标:

———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更加完善、协调,自治功能显著增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健全,广大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进一步提升,民主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基层依法治理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合法,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基层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基层社会进一步和谐。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更加完善,社会更加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文化健康繁荣,基层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群众对创建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

三、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要在坚持“民主与法治统一,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统一,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统一,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理念统一,形式与效果统一,数量与质量统一”原则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发挥党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党员队伍和基层干部队伍,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居)民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工作运行机制,理顺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社区自治组织、村监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增强基层组织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章、以制治理”。通过“法律体检”等方式,对基层在“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指导、帮助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为基层组织决定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创建工作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法制化运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建要求。以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为重点,完善创建内容和考评标准,突出抓好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党务、村务、财务等核心工作,强化创建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要求,推行动态考评机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实现依法规范民主选举,切实保障群众的选举权;依法规范民主决策,切实保障群众的决策权;依法完善民主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依法强化民主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依法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使创建过程成为推动基层事务民主化、法治化的过程。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广泛开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注重运用新型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五)进一步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强化服务意识,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广泛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内部力量,形成以司法所为依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新格局。加大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服务,向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及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室(站)建设,提高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尊重并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利,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及时调处各种矛盾纠纷,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群众综合素质,促进群众自我发展。

(七)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依托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和城乡文化设施提升工程建设,以中心镇、社区、村公共文化设施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求富、求知、求安、求乐的需求。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努力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新形势的现实需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完善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建、运转顺畅的工作局面,努力把创建工作打造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推进创建工作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作用。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地方、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自上而下、按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明确的组织领导体系。特别是要加强乡镇、街道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机制建设,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以及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制定本地区创建工作整体规划,加强对创建工作指导和协调。组织、宣传、政法综治、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发挥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落实好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二)切实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是在村(居)民自治前提下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践。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及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进一步树立“共建共享”的理念,强化以村(居)民依法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努力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居)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加大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投入,帮助发展经济,提高群众综合素质,增强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创建工作。要重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创建工作。最大程度地争取社会各界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支持,增强创建工作的活力。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要遵循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创建对象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坚持标准、丰富内涵、体现特色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的内容和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研究,大力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有效做法,推动创建工作在我省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民主法治基础的地方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造舆论,营造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宣传一批在依法民主选举、依法民主管理、依法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方面各具特色的典型。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要在重质量、求实效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效果。要改革和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评估体系,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在内容上既要考虑当前情况,又着眼于长远的绩效;在权重分配上,既反映当前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又体现导向性、前瞻性的要求。要改变过去单纯自上而下的封闭式评估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实行“复评”、“摘牌”等措施,使检查评估更具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激励力度,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作为“平安村(社区)”、文明村(社区)、小康示范村、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等创建的前置条件,通过经济、政策等多种激励手段,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努力为创建工作的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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