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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816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816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6- 30 16: 1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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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参与国内大循环、畅通经济微循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已经成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社会就业稳步扩大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16万户,整体带动近1340万人就业。个体工商户作为数量最大、活力最强、韧性最高的市场主体,已经成为浙江经济家底中的家底、基本盘中的基本盘,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便利群众生活、推动共同富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深刻影响着我省经济的生产力、创新力、竞争力。

当前,很多个体工商户面临着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成本压力增加,生存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独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在充分竞争中成长出不同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模式,形成了独特且多元的利益诉求,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新兴服务业新设个体工商户增速强劲,更加呼唤着政策规范的完善创新。着眼于配套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形成省域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服务和监管的关系,打造有浙江特色的个体工商户长期高质量发展环境,亟需整体谋划、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具体的《条例》实施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省的优越性,强化政府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方面的职责,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六条举措。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两部分。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困难和热切期盼,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坚持法治保障、引领发展,发挥建设“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优势,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权益保障、加强工作保障,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提出了到2027年的9项具体量化指标,包括:到2027年,全省在册个体工商户总数超700万户,活跃度达到70%。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吸纳就业1600万人以上,其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员1300万人以上,新增“个转企”5万家。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左右,经营性信用贷款余额达到4000亿元以上。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具体有5方面政策:一是财政政策。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设立财政奖励补助。二是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对符合规定的“个转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三是社保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金融政策。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建立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鼓励开发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五是创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布局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园、电商园等,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具体有4方面政策:一是市场公平准入。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二是经营场所支持。城市规划中应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允许在规定区域、时段内摆摊经营,对无固定经常场所的提供便利登记。三是便利登记服务。允许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歇业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年报内容及申报流程。四是支持线上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规范平台企业收费行为,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经营提供支持,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

(四)进一步强化服务支撑。具体有6方面政策:一是加强质量服务。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餐饮、零售等服务业标准制定,引导个体工商户争创“品字标”“浙江标准”“浙江工匠”等公共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二是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三是开展服务月活动。固化今年首届服务月活动做法,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一次服务月活动。四是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提供配套服务。五是分型分类培育。按照“三型四类”(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六是开展表彰奖励。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推荐优秀个体劳动者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

(五)进一步强化权益保障。具体有5方面政策:一是保障公平竞争。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是包容审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三是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不得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四是严管账款拖欠。不得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法违约迟延支付账款,不得强制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五是及时纾困救济。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出台纾困帮扶政策,健全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具体有4方面政策: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个体工商户党的工作。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职能。三是强化监测统计。建立个体工商户监测指标体系和分型分类培育标准,要求人社、税务等部门设立个体工商户单独统计口径,为开展个体工商户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支持。四是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引领,对《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条例》的概括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强化政府责任,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内容饱满,把发展和服务贯穿始终,回应社会关切,提振发展动能,形成有浙江辨识度的共同富裕方案。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先锋引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明确提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这在国务院其他条例中是不多见的,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鼓励、支持、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坚强决心。因此,《若干意见》中也再次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体现全面覆盖,回应现实关切。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39条规定,全面梳理细化我省实际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成本、金融资源、创业扶持、人才供给、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需求旺盛、政策供给不足的问题,积极回应个体工商户最关切的现实问题,提出有现实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扩展和延续过往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基础上,更加强调促进个体工商户长期健康发展,更加关注新兴领域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需求,更加突出市场主体法治环境的完善。

(三)展现浙江特色,固化先进经验。《条例》作为具有高度指导意义的政策法规,条目内容的原则性、概括性较高,因此《实施意见》在《条例》基本条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固化我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型分类培育、设立表彰制度、开展服务月活动、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等五大方面创新举措,更加突出我省的省域实际与共富思路,展现浙江辨识度和先行性。

(四)突出政策集成,注重政策衔接。集成我省近年来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先进政策,充分考虑到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及其他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合力。持续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38条和接续措施19条及我省“79条”重点举措,衔接我省已出台的解难纾困相关阶段性政策,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浙市监党委〔2022〕35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浙市监〔2022〕4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等政策内容,根据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及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细化、调整、完善,提升了政策的实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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