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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791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12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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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12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6- 12 16: 2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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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专项规划的概念、层级、类型,提出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组织编制。细化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主体、基本原则、方案安排、内容设置、管理规范、规划期限和工作要求,明确专项规划应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三是审查批准。明确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基本程序、主要内容,提出将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作为前提条件,要求专项规划在获批后及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实施监督。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明确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并提出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实施日期

《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周青峰

电话:0571-8887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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