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全面推进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我委起草了《浙江省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城镇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泽;联系方式:0571-87052550(电话)、chenze.fgw@zj.gov.cn(邮箱)。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全面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着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决扛起“五大历史使命”,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农业转移人口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根本出发点,围绕“转移更便捷、就业更稳定、居住更安定、服务更优质、保障更有力、权益更平等”目标,加大政策制度创新力度,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锚定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的总目标,到2025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就业收入、居住条件、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民主权益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

1.农村人口转移城市更便捷。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到2025年,全省累计新增农业转移人口360万人,其中省内累计新增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左右;山区26县人口向县城为主要载体的城镇集聚态势更加显著,新增农业转移人口25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总体达到65%;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中居住证持有比例显著提高,以居住证为主要载体的梯度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2.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更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更加充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显著增强,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到2025年,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人次累计超过100万人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业转移人口占比达22.7%,农业转移人口人均收入达到8.1万元左右。

3.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更安定。统筹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同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大,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5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3%。

4.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公共服务更优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到2025年,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90%以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率达到50%,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达到70%。

5.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社会保障更有力。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应保尽保,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到2025年,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数分别新增200万人、350万人、200万人。

6.农业转移人口享有权益更平等。农村“三权”保障机制和实现机制更加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民主协商、群团组织更加广泛,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到2025年,农民工工会会员入会率超过60%,公益法律惠及农民工人数达到50万人。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五年目标表

主要目标

序号

主要指标

单位

2020年

2025年

牵头单位

转移更便捷

1

新增农业转移人口数量

万人

-

[360]

省发展改革委


其中:省内新增农业转移人口数量

万人

-

[50]

省发展改革委

山区26县新增农业转移人口数量

万人

-

[25]

省发展改革委

2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72.17

75

省发展改革委

就业更稳定

3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

%

17.2

22.7

省教育厅

4

职业技能培训人次1

万人次/年

10

[100]

省人力社保厅

5

人均收入

万元/年

6.2

8.1

省发展改革委

居住更安定

6

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

%

21.7

23

省建设厅

7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万套

-

[120]

省建设厅

服务更优质

8

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

77.5

≥90

省教育厅

9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率

%

20

50

省医保局

10

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

40

70

省医保局

保障更有力

11

新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

[200]

省人力社保厅

12

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

[350]

省医保局

13

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

[200]

省人力社保厅

权益更平等

14

工会会员入会率

%

58.2

≥60

省总工会

15

公益法律惠及农民工人数

万人

43

50

省总工会

备注1:指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此处,农村转移劳动力指在岗农民工和从农村转移未在企业就业的劳动力。

到2035年,围绕全省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享受的就学、就医、就业、居住、社保等公共服务水平与城镇居民基本相当,群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基本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同步走向共同富裕。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业转移人口服务管理

1.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完善电子居住证申领、核发流程,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加快探索实行全省范围内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以“居住证+积分”为核心的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进一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实际可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内容。除杭州市区外,探索推行全省范围内居住证积分互认或折算制度。加快把居住证打造成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身份证”、服务城市的“贡献证”和共享发展的“权利证”。(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除杭州市区以外地区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直系亲属随迁政策。杭州市区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提高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所占比重。加快推行居住和社保缴纳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长三角区域内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突出城市新区、县城、中心镇等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快提升县城公共服务和人口承载能力,重点提升山区26县县城综合能级,打造就近就地城镇化的重要节点。坚持存量优先原则,着力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高技能高学历人才、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群体便捷落户。进一步精简落户手续,实现主要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并在长三角区域内试点开展“跨省通办”业务。(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

3.优化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深入推进 “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成人学校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推广“新居民夜校”“互联网+培训”等灵活形式,提供适合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特点的“不脱产、不离岗、多样化、就近就便”的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制、普及性培训服务范围。加快打造全省统一的“技能浙江”网上培训平台,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探索发放电子培训券,创新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形式,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时与新市民积分挂钩制度。结合新一轮东西部协作,鼓励支持我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四川省等中西部省份建立更加紧密合作关系,采取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形式吸引更多省外优质生源来我省就读。(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技能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开发编制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地方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加强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遴选,落实和完善技能工匠人才奖励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能专家等岗位,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职业晋升通道。(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创业就业政策,加大对个体经济、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审批服务、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互联网营销、移动出行、数字娱乐等新业态,培育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创业就业平台。加强山区26县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充分发挥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山海协作产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平台作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创业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帮扶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深化巩固“十省百市千县”劳务合作,突出脱贫人口就业扶持,确保省外在浙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力度

6.开展统筹城乡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浙江嘉湖片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家试点为重点区域,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统筹城乡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先行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城镇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同步提供多种形式的城镇住房保障。在山区26县因地制宜推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等做法。(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细化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用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探索推进住房“租购同权”政策试点。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公租房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措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住房需求。结合各地实际稳步推进“租购同权”政策试点,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承租人落实子女就学等权益保障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合理调控市场租金水平,建设完善全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有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成本。(省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共享优质公共服务

9.加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建立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机制。加快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全面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有学位,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依法成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健全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加强对随迁子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的常态化分析和预警。(省教育厅负责)

10.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严格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健康教育与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及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继续推进快速备案和自助备案应用,有效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就医便利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按职责负责)

11.丰富农业转移人口精神文化生活。高水平建设城乡一体的“15 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和“15分钟文明实践服务圈”,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丰富农业转移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围绕新就业大学生、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引进和推广具有时尚性、引领性的文艺形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的公共文化品牌,倡导自信乐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慕课、短视频等特色地方资源,加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媒体宣传和主题活动策划,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业转移人口的良好氛围,提高归属感和幸福感。(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

12.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加快制定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劳动者在新就业形态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引导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报酬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劳动标准,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制度。(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13.扩大社会保障统筹覆盖面。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引导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劳务中介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医保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优化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环境。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新业态欠薪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浙江安薪”智治工程,进一步擦亮“浙江无欠薪”品牌。加强劳动纠纷一体化经办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工资监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等智慧应用建设,实现争议就地就近化解、案件在线办理。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15.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及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鼓励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的有效机制和办法。以山区26县为重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或长期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预期。深入推进海盐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权益有偿退出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负责)

16.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象山、龙港、义乌、德清、江山及绍兴全市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家试点,支持山区26县探索有偿退出、暂时托管、农房入股、以地换房等多种方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或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推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农业转移人口集体资产权益保障。总结义乌、德清等改革试点经验,稳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探索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集体收益分配权。构建集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成员财产权益联结机制,以山区26县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产权改革,有效扩大农业转移人口资产性收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理清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民主权利。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保障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参与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党建和团建工作,加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类群团组织。深入实施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入会行动,通过“扫码入会”“网上入会”等途径,重点在建筑、物流快递、餐饮服务等行业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级工会,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9.打造“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以精益服务、精准管理、精密智控为目标,以电子居住证为载体,打造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业务的多跨应用场景。建立全省统一、互认共享的积分体系,开发电子居住证一指办理、居住证转换互认、积分管理与应用、精准推送与服务、新居民画像等功能模块,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即时办理,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持有的居住证及积分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互认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推进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二)建立政策体系

在新型城镇化战略框架下统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集成改革,围绕“怎么转”“怎么化”“怎么保”等关键环节,系统制定专项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提升政策精准性、有效性。进一步落实“人地钱挂钩”激励政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机构编制等公共资源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先行试点和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强化山海协作帮扶机制,加大对山区26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工作体系

坚持近期和远期相结合,清单化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滚动推进、久久为功。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的统计机制,明确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方法,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决策管理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字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系统集成,实现闭环管理、高效推进。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属地责任,推动县(市、区)站在共同富裕的高度强化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建立评价体系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采用大数据监测、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综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纳入“八八战略”“共同富裕”等评价体系,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地方予以通报表扬。

附: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清单

一级任务

二级任务

序号

三级任务

牵头单位

优化农业转移人口服务管理

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

1

推行电子居住证,完善电子居住证申领、核发流程。

省公安厅

2

探索推行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居住证,实现“一地发证、全省通用”。

省公安厅

3

探索建立以“居住证+积分”为核心的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进一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实际可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内容。除杭州市区外,加快推行设区市范围内居住证积分互认制度,探索全省范围内居住证积分互认或折算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

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4

全省除杭州市区以外地区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省公安厅

5

全省除杭州市区以外地区加快推行居住和社保缴纳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长三角区域内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省公安厅

6

突出城市新区、县城、中心镇等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快提升县城公共服务和人口承载能力,重点提升山区26县县城综合能级,打造就近就地城镇化重要节点。

省发展改革委

7

坚持存量优先的原则,着力推动重点群体便捷落户。

省公安厅

8

进一步精简落户手续,实现主要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并在长三角区域内试点开展“跨省通办”业务。

省公安厅

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

优化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9

深入推进“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职业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成人学校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

省人力社保厅

10

推广“新居民夜校”“互联网+培训”等灵活形式,扩大普惠制、普及性培训服务范围。

省人力社保厅

11

加快打造全省统一的“技能浙江”网上培训平台,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探索发放电子培训券,创新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形式,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时与新市民积分挂钩制度。

省人力社保厅

12

结合新一轮东西部协作,鼓励支持我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四川省等中西部省份建立更加紧密合作关系,采取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形式吸引更多省外优质生源来我省就读。

省教育厅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技能评价激励机制

13

鼓励开发编制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地方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

省人力社保厅

14

加强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遴选,落实和完善技能工匠人才奖励支持政策。

省人力社保厅

15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能专家等岗位,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职业晋升通道。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6

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创业就业政策,加大对个体经济、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政策支持,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

省人力社保厅

17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互联网营销、移动出行、数字娱乐等新业态,培育直播电商基地、“网红经济”集聚区等新型创业就业平台。

省人力社保厅

18

加强山区26县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充分发挥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山海协作产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平台作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创业就业。

省人力社保厅

19

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

省人力社保厅

20

深化巩固“十省百市千县”劳务合作,突出脱贫人口就业扶持,确保省外在浙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

省人力社保厅

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力度

开展统筹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试点

21

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浙江嘉湖片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家试点为重点区域,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统筹城乡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先行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城镇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

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22

在山区26县因地制宜推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等做法。

省农业农村厅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23

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细化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建设厅

24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用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省建设厅

25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省建设厅

探索推进住房“租购同权”政策试点

26

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公租房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措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省建设厅

27

结合各地实际稳步推进“租购同权”政策试点,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承租人落实子女就学等权益保障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利上具有同等权利。

省建设厅

28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合理调控市场租金水平,建设完善全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省建设厅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共享优质公共服务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29

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建立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机制。加快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

省教育厅

30

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全面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有学位,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省教育厅

31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依法成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省教育厅

32

健全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加强对随迁子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的常态化分析和预警。

省教育厅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33

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健康教育与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及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卫生健康委

34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继续推进快速备案和自助备案应用。

省医保局

丰富农业转移人口精神文化生活

35

高水平建设城乡一体的“15 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设施。

省文化和旅游厅

36

丰富农业转移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

省委宣传部

37

围绕新就业大学生、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引进和推广具有时尚性、引领性的文艺形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的公共文化品牌,倡导自信乐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团省委

38

丰富慕课、短视频等特色地方资源,加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媒体宣传和主题活动策划,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业转移人口的良好氛围。

省委宣传部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力度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

39

加快制定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劳动者在新就业形态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省人力社保厅

40

引导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报酬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劳动标准,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

省人力社保厅

扩大社会保障统筹覆盖面

41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省人力社保厅

42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引导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劳务中介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省人力社保厅

43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

44

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

省民政厅

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

45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优化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环境。

省人力社保厅

46

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新业态欠薪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浙江安薪”智治工程。

省人力社保厅

47

加强劳动纠纷一体化经办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工资监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等智慧应用建设,实现争议就地就近化解、案件在线办理。

省人力社保厅

48

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省总工会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流转

49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及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

省农业农村厅

50

鼓励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的有效机制和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

51

以山区26县为重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或长期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预期。

省农业农村厅

52

推进海盐、岱山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权益有偿退出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53

推进象山、龙港、义乌、德清、江山及绍兴全市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家试点。

省农业农村厅

54

支持山区26县探索有偿退出、暂时托管、农房入股、以地换房等多种方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或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推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

省农业农村厅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集体资产权益保障

55

总结义乌、德清等改革试点经验,稳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

省自然资源厅

56

探索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集体收益分配权。

省农业农村厅

57

构建集体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成员财产权益联结机制,以山区26县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产权改革,扩大农业转移人口资产性收入。

省农业农村厅

58

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理清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省自然资源厅

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民主权利

59

吸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保障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参与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

省民政厅

60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党建和团建工作,加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类群团组织。

省委组织部、团省委

61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入会行动,通过“扫码入会”“网上入会”等途径,重点在建筑、物流快递、餐饮服务等行业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级工会。

省总工会

以数字化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打造“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

62

以电子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建立全省统一、互认共享的积分体系,开发“电子居住证一指办理”、积分体系管理、新居民画像等功能模块。

省发展改革委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8日,我委对《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文件名称为《浙江省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开展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特此公告。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