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营业执照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进行申报,也可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市场监管注册窗口申请个体户。根据《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九条 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需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 咨询电话:61882524。
承办单位: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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