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强化自行监测执法工作 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 日期:2022-09-27 18:41
  •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扭转我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滞后局面,督促指导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和接受社会公众、媒体对企业环境行为及信息的监督权、知情权。越城分局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自行监测工作。

一是严格督促排污单位完成信息公开。对已发排污许可证单位发布《关于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上传完成率和联网率,督促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问题整改,经统计越城区共涉及企业237家,截至目前数据上传65家,完成率为27.3%;联网数据上传104家,完成率为43.72%。

二是积极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会同市监测中心在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255家企业中抽查具有行业代表性的12家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检查共发现63个问题,截至目前63个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三是加强对自行监测指导帮扶和落实法律责任。截至8月底,越城分局已对255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进行自行监测指导帮扶,就针对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明确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指南进行编制。同时也加紧督促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进度落后企业发放提醒函,并明确企业若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将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23 条规定采取相应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严格落实自查监督制度。针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检查出来的问题自查整改内容进行监管,并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率 100%”的要求,完成好省重点污染源监测平台数据上传完成率和联网率,继续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检查,加强自行监测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宣贯工作,努力提升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工作的法律意识,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