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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06/2022-78382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2-09-05
发文字号: 浙农牧发〔2022〕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5-2022-0020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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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2-09-05
文号: 浙农牧发〔2022〕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5-2022-0020
有效性: 225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22- 09- 13 11: 24
  • 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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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

为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风险管控,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风险评估定义。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风险是指动物疫病在特定区域内发生、定殖或扩散的可能性,以及由于上述危害对动物和人类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基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态势,结合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检疫监管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区域内或跨区移动时感染、携带和传播动物疫病病原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动物疫病风险以及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和管控。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疫小区建设的评估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风险评估机构及职责

(一)部门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本省内动物疫病风险以及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的动物疫病风险管控,按规定报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相关基础信息,提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建议。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工作。

(二)风险评估支撑组织。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确定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职能机构负责人以及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监测、病媒生物监测、风险分析统计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省农业农村厅聘任。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审议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重大工作事项,为动物疫病防控重要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日常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风险评估的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方法。

1.工作原则。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科学评估、预防为主、及时高效、闭环管控”的原则,建立完善基于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为支撑的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决策执行机制。

2.评估方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的防控特点,制订评估方案,应用定性、半定量、定量或三者相结合的方法,科学组织实施评估。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当以动物疫病相关风险基础信息为主要支撑,通过资料分析、专家会商、实地调研、模型推演等手段,综合研判与特定动物疫病传播有关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闭环管控措施建议。

(二)评估基础信息报告和采集。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报告下列与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相关的基础信息。

1.有关动物疫病的风险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规定报告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临床诊断病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强制免疫及抗体监测情况;动物检疫对象疫病检出情况;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疫病抽检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其动物疫病抽检情况。

2.畜牧业生产及防疫体系信息。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屠宰、调运等生产经营信息;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和检测开展情况;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情况。

3.其他与动物疫病评估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启动机制。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实行动态评估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机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判动物疫病风险信息,开展定期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动态评估:

1.近五年内本省已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态势变化的;

2.本省尚未发现的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但毗邻我省或与我省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直接相关的地区流行态势复杂,且存在传入我省风险的;

3.本省新发动物疫病,且对畜牧业生产或对人类健康有较大危害的;

4.省农业农村厅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评估机制的其他情形。

四、评估结果及措施落实

(一)评估结果形成。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按高、中、低、可忽略划分为4个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支撑信息的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等,对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形成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建议。风险管控措施建议按下列归类:

1.限制特定区域(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

2.加强特定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疫病净化等综合防控措施;

3.改善基础动物防疫条件,提高生物安全防控水平;

4.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人畜同步协同防控;

5.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与承担职能任务相匹配;

6.需要落实风险闭环管控的其他建议。

(二)评估结果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后,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等通报评估结果,向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告知评估情况。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有关评估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通报。

(三)风险措施落实。接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以及评估结果要求,落实动物疫病风险闭环管理措施,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告风险闭环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五、调运环节评估

对调运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监督检查或抽检时发现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存在动物疫病风险的,可以采取暂停调运措施,时间为风险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必要时,可扩大暂停调运区域和延长暂停调入时间。

1.动物有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临床症状的;

2.动物、动物产品经检测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阳性的;

3.动物、动物产品经检测存在危害人畜健康安全风险的;

4.动物、动物产品未附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动物疫病发生或者传播风险的;

5.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划定的高风险区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或限制调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数字化评估

(一)场所数字化评估。省农业农村厅依托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基于动物饲养场、畜禽屠宰企业等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建立场所风险评估模型,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色赋码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高风险的动物饲养场、畜禽屠宰企业等相关主体整改消除动物疫病防控风险隐患。对可能构成区域性风险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启动评估程序,并根据评估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管控措施。

动物饲养场、畜禽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实时录入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及时整改消除动物疫病防控隐患风险。

(二)区域数字化评估。省农业农村厅依托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基于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建立区域风险评估模型,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色分区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高风险区域内的相关主体整改消除动物疫病防控风险隐患,必要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可能构成区域性风险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启动评估程序,并根据评估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浙农政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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