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 日期:2022-08-24 15:40
  •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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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责任体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梳理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推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宣传,清晰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各地要及时抓好宣贯发动,把推动企业学习贯彻责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化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

三、严格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精准监管执法,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力度,深入分析研判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坚持严执法、重服务,力求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要强化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认识差距,整改隐患,构建“执法+普法+专家服务”的执法监管新模式,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5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强化企业其它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管理者的责任。并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奖优罚劣,使全员都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促进责任制有效落实到各个领导者工作岗位和其他从业人员岗位。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安全设备设施、教育培训等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规模以上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每年开展标准化自评,鼓励其它企业开展标准化自评,并持续改进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准化体系建设。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危害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特种作业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各项安全制度,以及工艺、操作、监测等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

5.辨识风险点,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消除隐患。风险点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辨识本单位的风险点。针对风险点的风险程度,建立“四色图”,进行风险研判和管控。同时,应当建立风险点管理机制,明确企业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人员的责任,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管制,确保风险点不会演变为隐患,更不会演变为事故。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和其它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法定1小时内,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开展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组织应急救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严格企业安全保障责任

9.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障,企业必须安排所需资金,加大安全投入。安全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培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等。

10.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管理专业水平。

1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4.“三同时”职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安全评价的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6.竣工验收的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7.设置警示标志。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保障安全设备的安全性。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9.禁止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企业不得使用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公布的淘汰的工艺、设备。

20.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22.禁止在“三合一”场所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闭)、封堵(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3.加强危险作业管理。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4.告知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5.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6.强化多方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7.严格出租、发包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厂多租厂房,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应当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不得违法改变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8.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及配备救援物资。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管员责任

29.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0.组织教育培训。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1.辨识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2.开展应急演练。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3.排查安全隐患。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4.检查违章指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5.具备安全管理资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严格从业人员的责任

36.遵章守法。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7.接受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8.举报安全隐患。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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