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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105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15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105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15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22- 07- 08 10: 1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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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业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先导,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农业标准地改革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以下统称四大体系),兼顾供给端和投入端控制性指标,实行农业标准地供给,加强农业项目投资招引、农用地生产经营监管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联动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为农业现代化先行夯实基础。2022年,确定11个以上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其他县(市、区)选择1个以上乡镇(街道)作为县级试点,在条件成熟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25年,农业标准地改革实现省域全覆盖,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亩均产出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机械化率显著提高。

二、准确把握农业标准地基本内涵。农业标准地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建设,并设置主体标准、产业标准、投入产出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提高。各地要根据平原、山区、海岛等不同地形地貌,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用地,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对5年内(含5年)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通过农业标准地改革,推动从事后提要求向事先定标准转变、用地主体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引从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耕地质量从一般农田向高标准农田转变、农业发展从低质低效向高质高效转变。

三、合理确定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各市、县(市、区)要从供给端着力,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为项目招引提供基础条件。净地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连片流转、农田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定位、土地用途管制以及政策处理等情况。对达到一定规模、年产值超过一定标准的农业项目,鼓励各地采取农业标准地方式推进,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根据农业标准地项目产业发展需要,可与净地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设施农业用地或建设用地。

四、科学制定农业标准地招引项目标准。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粮食安全有保障四条底线,做到稳定耕地数量质量与保障土地流转各方利益相协调。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基础上,兼顾经营主体标准、生产过程标准和投入产出标准,综合考量主体资质、投入产出、规模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带动效益等控制性指标,形成农业标准地招引项目标准。

五、积极引导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委托流转、整村流转、整畈流转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或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灵活采取土地互换、土地入股等方式,妥善处理“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鼓励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衔接工作,确保跨承包期的农业标准地项目平稳过渡。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国有土地流转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与改造升级工作,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暂未招引项目的流转土地,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经营,也可签订意向协议由原农户或种养大户经营,避免出现脱节抛荒现象。各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街道)及时报备已流转或意向流转土地情况。土地流转片区指导价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为农业标准地流转提供支持。

六、规范农业标准地招引程序。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分区分批对农业标准地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建立农业标准地调查评估数据库。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类参与主体进行综合评定的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全省联网、互通共享的主体信息数据库。资产经营公司等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第三方平台进行发布,开展农业经营主体招引工作。意向主体根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农业标准地,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请相关部门同意。资产经营公司等根据意向主体报名实际开展审查、对接,在此基础上达成初步意向。农业标准地竞得者与资产经营公司等签订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控制性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协议流转方式开展。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履约机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对照投资建设协议进行验收,在项目投产后于约定期限内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认定结果一并录入主体信息数据库。

七、着力优化农业标准地营商环境。建立农业标准地改革重点项目县(市、区)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主抓、属地包干的直达基层、上门服务工作联系机制。县(市、区)重点抓好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资源整合、制度落实,乡镇(街道)重点做好项目谋划、土地流转、政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培育,确保经营主体签约即可开工、生产无障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服务工作。深化涉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省通办”。推进农业农村投资集成“一件事+明白纸”改革,打造农业投资最优营商环境。

八、强化保障农业标准地改革要素支持。构建农业标准地改革政策体系。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农业标准地项目,形成与不同类别农业标准地、不同农业产业相匹配的多元化农用地格局。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应结合农业标准地改革一体谋划、同步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产业类项目应优先落在农业标准地上,引导省产业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地项目。完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财政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对连片50亩以上且纳入农业标准地项目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发挥浙江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共同富裕联合体作用,建立金融信贷优先支持机制,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当好主力军,为农业标准地改革单列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加强乡村技术、建设、经营等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培育、储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浙农田”等数字应用,建设农业标准地数字化多跨场景应用。

九、严格实行农业标准地全程监管。构建农业标准地评价体系。建立监督审核机制,对农业标准地改革中的标准确定、土地流转、调查评估、招引主体、签约供地、要素支持、服务保障、项目实施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农业标准地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责任。县级相关部门以县域内统一标准与履约认定情况为基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标准地交易后生产经营过程日常监管。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由当地确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农业标准地改革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经营的主体予以激励,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主体按照约定解除协议。

十、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省农业“双强”行动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落实农业标准地改革四大体系,形成目标清晰、政策完备、流程规范、操作简便、风险可控、跟踪问效的闭环管理。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各方利益协调,跟踪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以农业标准地为切入口,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粮食生产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土地用途管控、“两进两回”机制、集体经济发展、农村营商环境优化等集成改革,重构土地经营方式。

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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