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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057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4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1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057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4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1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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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22- 07- 04 11: 0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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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战备效益优先,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到2022年底全省试点工作扩大至50个以上县(市、区),到2025年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到2023年底,编制完成省、市、县(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明确人防控制指标、配置标准,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压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严格落实人防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工程产权归属。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具体业务可由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组建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开发利用水平。创新国有人防工程集约化开发利用机制,充分挖掘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打造一批创新型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人防综合体建设,促进人防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连片成网。加强未来社区人防工程建设,定期开展人员疏散掩蔽演练。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以合理的出租价格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出租人应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防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防相关义务。(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人防工程的使用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促进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防办、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监管协同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监管的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和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推进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国有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和资产安全。(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数字应用场景。聚焦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痛点难点,打造人防工程审批监督、维护管理、开发利用、产权改革、行业监管等一批数字应用场景,加快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管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省级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和确权登记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加强对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由于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人防办,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改革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强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格局,形成工作合力。省人防办要牵头加强规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省人防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帮助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强化总结评价。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总结评价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宣传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活动,开展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努力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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