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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7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0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1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7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03
文号: 浙政发〔2017〕1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2- 06- 30 10: 1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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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两美”浙江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8.8%、21.3%、16.9%和28.8%,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路子,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亿吨标准煤以内,年均增幅不高于2.3%。其中,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底低于2012年水平,2018—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9.2%、17.6%、17%、17%、20%,全省水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一)着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四换三名”工程,促进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动纺织、服装等制造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二)着力打造八大万亿产业。集中力量发展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聚焦产业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产业基地。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建成一批综合竞争力较强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落实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加快自备电厂整治提升,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切实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海洋能的研究开发。全面实施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工业与农业生产、港航交通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继续深挖工业节能潜力。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促进传统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高耗能行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力争到2020年,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20%。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创建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二)全力推进建筑节能。继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再生建材,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结合既有居住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广地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实施一批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示范工程,力争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

(三)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节能。深入推进大港口、大路网、大航空、大水运与大物流建设,完善铁路网,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施内河航运复兴计划,加快综合运输枢纽建设,完善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运力结构,加快淘汰老旧车船,全部淘汰黄标车辆,提升运输装备能效。推进节能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领域应用。发展集约高效运输组织方式,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广泛应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着力提升公共交通分担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四)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建设,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

(五)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在农村自建房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村用能需求。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等)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强化用能在线监测,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进浙江制造精品(高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加大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力度。继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新增200家以上。(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加快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全面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按期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

(八)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加快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提升改造,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一)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增耗煤项目全面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加快园区集中供热,鼓励条件具备地区发展热电冷三联供,非禁燃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对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部分沿海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项目环境风险,定期开展对已有项目的安全检查,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

(二)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替代制度。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落实企业持证和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地方燃煤热电机组应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力推进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研究制(修)订相关地方排放标准,提高产品标准中的节能环保技术要求。深入推进低小散落后企业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管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深化宁波、舟山等地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推进沿海港口码头岸电工程建设。到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四)强化城镇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加快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加大对现有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建立污泥全过程监管体系,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加强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源头治理。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建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等)

(五)重视农业农村污染排放治理。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卫生改厕。全省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提升,将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以及有劣Ⅴ类水质的重点区域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纳入在线智能化防控平台。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建立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对不同性质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强化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实施一批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点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二)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到2020年,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基本实现全覆盖,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规模居全国前列;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静脉产业基地,推动实施一批静脉产业重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电子产品等为重点推动再制造产业化高质化发展,规范发展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和区域性再制造旧件回收物流集散中心,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做好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

(四)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污泥、秸秆发电工程。(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

(五)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鼓励构建行业性、区域性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一)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电厂能效提升、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和变压器能效提升、绿色照明、绿色数据中心六大节能工程,进一步挖掘节能技改潜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等)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以石化、化工、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防治措施。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单台装机3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面完成改造,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及地方热电厂基本实现超低排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三)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8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四)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静脉产业基地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制造和再生资源利用推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应用、循环经济能力升级等工程,夯实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支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列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二)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高耗能企业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开展清洁生产与资源循环利用研究,推进重点行业技术升级与结构优化。着力推进污染治理技术的系统集成及应用,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和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能源计量技术联盟等,深入实施纺织印染行业能源计量示范等工程,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继续发布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积极推进节能环保领域的产学研合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水泥、钢铁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扩大差别化电价行业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气价和水价制度,加快推广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化水价制度。引导供热企业实施煤热价格联动。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完善水资源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实施环境保护费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资源要素差别化使用激励约束机制、低效企业退出激励机制和新增项目选优机制。(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全面推行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收费制度,探索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

(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节能减排信息共享和产融对接机制,鼓励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加大绿色信贷项目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行业确权规范,逐步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交易标的和范围,研究探索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规则和配套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三)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定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鼓励各地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探索实行治理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提升环境服务的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电能替代工程和电力需求侧响应示范工程。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在电力市场中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辅助服务,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节能减排的计量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升级完善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功能,建成全省性智慧能源监测综合系统,继续实行能源消费红黄绿预警制度。深入推进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并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强化预警调控。(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等)

(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并分解落实。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实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设区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约束性指标考核办法。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级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方,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不力、未通过“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推动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综合治水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定期公布《浙江省能效指南》,在水泥、电力(热电)、造纸等行业推出一批能源利用效率领先的行业能效领跑者。强化环境标准引领,加快制(修)订一批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支持将节能环保团体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能源局等)

(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

(三)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健全环保监管体制,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动态更新工作,严格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切实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各市、县(市、区)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节能减排监察机构、用能及重点排污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绿色消费,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尤其在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下,鼓励公众主动减少机动车使用。(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二)倡导全民参与。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着力构建节能减排网络体系。将节能减排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和公益宣传计划,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节能环保宣教新模式,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全要素公开,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对利益相关者的告知义务,全面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各项法规政策咨询平台建设,及时解答公众的相关咨询,不断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及2017年节能目标

          2.“十三五”时期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7.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及2017年节能目标

地区

“十三五”时期

2017年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

能耗年均增长(%)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在

015年基础上累计下降

(%)

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累计增长

(%)

杭州市

22

1.1

9.5

2.2

宁波市

19.5

1.7

8.3

3.4

温州市

15.5

2.5

6.5

5.1

湖州市

18.5

1.9

7.9

3.8

嘉兴市

18.5

1.9

7.9

3.8

绍兴市

19.5

1.7

8.3

3.4

金华市

18.5

1.9

7.9

3.8

衢州市

20.5

1.5

8.8

3.0

舟山市

18.5

1.9

7.9

3.8

台州市

15.5

2.5

6.5

5.1

丽水市

15.5

2.5

6.5

5.1

注:其中,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底低于2012年水平,2018—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附件2

“十三五”时期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15年

实际值

2020年

目标值

变化幅度/变化率

工业:

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




[-20%]

火电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298

290

-8

热电联产企业平均发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269

240

-29

乙烯单位综合能耗(国标)

千克标准油/吨

583.8

573

-10.8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556.2

540

-16.2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千瓦时/吨

292.4

280

-12.4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4.8

100

-4.8

瓦楞芯(原)纸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87.5

178

-9.5

箱纸板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00.2

190

-10.2

印染布单位产品能耗

千克标准煤/百米

23.0

20

-3

建筑: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万平方米

1300

1800

500

城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万平方米

500

1000

500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55

100

45

交通运输:

铁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


<4.47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5.50

5.08

[-7.6%]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6.29

6.08

[-3.3%]

民航业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公里


<0.415


新生产乘用车平均油耗

升/百公里


<5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6.67

6.0

[-10%]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

千克标准煤/人

183.46

163.28

[-11%]

终端用能设备: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

%


75


电动机系统效率

%


75


一般能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市场占有率

小于55千瓦

%


30


55千瓦至220

千瓦

%


13


大于220千瓦

%


8


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

%


10


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市场占有率

%


50


二级以上能效冰箱市场占有率

%


99


二级以上能效家用燃气热水器市场占有率

%


98


注:[]内为变化率。

附件3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杭州市

8.92

22.4

1.48

宁波市

5.60

21.0

0.87

温州市

12.23

20.1

1.82

湖州市

4.26

16.3

0.52

嘉兴市

6.79

22.7

1.10

绍兴市

7.40

23.6

1.30

金华市

6.96

16.8

0.86

衢州市

5.04

13.4

0.50

舟山市

1.71

8.8

0.11

台州市

6.0

21.2

0.94

丽水市

3.41

7.8

0.20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设区市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4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杭州市

1.20

18.1

0.16

宁波市

1.27

15.0

0.14

温州市

1.73

16.6

0.21

湖州市

0.59

16.3

0.07

嘉兴市

1.12

23.3

0.17

绍兴市

0.79

22.7

0.13

金华市

0.98

16.8

0.12

衢州市

0.64

15.6

0.073

舟山市

0.19

10.6

0.015

台州市

0.94

20.3

0.14

丽水市

0.38

7.9

0.022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设区市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5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杭州市

6.48

23

1.2

宁波市

10.36

17

1.0

温州市

3.80

15

0.8

湖州市

4.02

23

0.7

嘉兴市

6.83

21

2.4

绍兴市

6.07

22

1.6

金华市

4.35

21

1.0

衢州市

4.80

15

1.0

舟山市

1.27

3

0.1

台州市

3.29

13

1.0

丽水市

2.50

8

0.2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设区市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6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杭州市

9.17

23

1.9

宁波市

15.52

17

2.2

温州市

4.56

15

1.2

湖州市

5.41

23

1.2

嘉兴市

5.29

21

1.4

绍兴市

5.11

22

1.6

金华市

4.42

21

0.8

衢州市

4.60

15

1.6

舟山市

1.51

3

0.1

台州市

4.04

13

0.9

丽水市

1.15

8

0.1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设区市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7

各设区市“十三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杭州市

19.34

26

5.0

宁波市

26.09

20

5.2

温州市

17.70

18

3.2

湖州市

8.14

26

2.1

嘉兴市

11.82

24

2.8

绍兴市

13.50

25

3.4

金华市

9.85

24

2.4

衢州市

4.16

18

0.8

舟山市

4.30

3

0.1

台州市

17.65

15

2.7

丽水市

6.67

10

0.7

注:“十三五”期间主要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包装印刷、化纤、制鞋、储运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相关指标根据重点行业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进行分解落实。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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