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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798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798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 日期: 2022- 06- 24 15: 1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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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项目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现实需要。《事项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事项目录》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各设区市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目录。

三、《事项目录》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梳理,对执法改革中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合。生态环境部门要与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权,做好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施,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执法,着力破解“多头管”“都不管”等问题。

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事项目录》中执法事项的范围、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后果,对照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需要保留和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按程序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在实施中对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五、对列入《事项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确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合理区分省、设区市、乡镇(街道)职责,省级主要承担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事项。其余执法职能由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

六、加快构建以环境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执法模式,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畅通人防、物防和技防通道,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设区市先行先试,形成科学系统可行的指标体系。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八、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根据《事项目录》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精准地优化环境执法服务,将执法与普法、服务相结合,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提升自觉守法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

九、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强化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委编办和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事项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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