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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994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5-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2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994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5-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2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2- 05- 16 11: 1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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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精神,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原则,以基层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整体推进残疾预防工作。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举措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1.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丰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载体,遴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在“浙里助残”等平台设置宣传教育专区,加强全社会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加强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建设,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相关人员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加强健康教育和社会健康管理。面向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致残防控知识和方法的宣传教育,提升伤病者、残疾人的康复意识和能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通过助残日、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残疾预防的良好氛围。持续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孤独症关注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不断提升残疾预防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加快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继续深化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叶酸补服个性化指导和精准化管理。做实做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大高风险人群评估指导和追踪随访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能力。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推广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加强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及时引导高风险孕妇前往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接受产前诊断。健全省市县三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有效落实出生缺陷个案随访,做好致残性出生缺陷活产儿转介治疗和康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儿童疾病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听力筛查,推动出生缺陷患儿早筛、早诊、早治。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均等化。实施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

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全民健身行动。依托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综合推进医保支付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等配套措施,建立医防融合、连续服务和分级诊疗协同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全周期健康管理为突破口,积极开展重点慢性病高危人群及患者的干预、治疗和康复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优势,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致残防控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抓好群体危机管理。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识别、定期走访、心理健康服务和治疗。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政策,确保有服药需求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治疗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维持全省“无脊灰状态”。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保持碘缺乏病监测县级全覆盖、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病区村全覆盖,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深化源头预防,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加强重点行业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提升劳动者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按照省市诊断、省市县救治、基层康复的原则,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网络,提升职业病患者救治保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刚性执法水平,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减少因工伤致死致残。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排查治理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督促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提高员工组织引导疏散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提高道路交通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两客一危”、非营运大中型客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致残。(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安全环境,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加强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深化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持续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预防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后救援救治水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大力开展群众性应急演练,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构建自然灾害监测综合感知网络体系和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建设集指挥调度、综合救援、物资储运、培训演练、研发试验、检测鉴定、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组织健全完善、责任全面落实、风险精密智控、救援高效有序、灾后恢复迅速、运行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应急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推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数据库。推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继续提升农村饮用水标准,实现城乡同质饮水。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机制。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完成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建设绿色低碳综合交通网络。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提升。

1.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落实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要求,打造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康复服务链和区域康复服务圈。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加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扩面。各地积极落实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补贴政策。支持和鼓励专业院校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残疾人康复和个性化服务知识内容。县(市、区)建立满足当地工作需要的康复医疗应急队,应对重大疫情、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规范化提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能力。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友培训、心理疏导,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项目。推进康复辅具智能适配,加大科技助残力度。(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家庭、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优先为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康养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推进重要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持续建设省级无障碍社区,深入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化信息无障碍环境,增加信息无障碍产品、设施和服务供给。(省建设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大数据局、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推进先行先试。创新推进我省高科技企业助残、康养结合高质量助残、残疾预防数字化改革、“全链条”无障碍建设等先行先试项目,着力打造我省残疾预防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三)突出数字赋能。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和残联等部门、单位的数字化应用和业务数据归集,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探索构建残疾预防多跨协同应用场景。

(四)开展监测评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残疾预防工作情况监测评估。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主要指标


附件

“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主要指标附件“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主要指标

领域

指标

2025年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1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80%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

2

婚前医学检查率

≥80%

3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5%

4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0%

5

产前筛查率

≥90%

6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8%

7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90%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95%

9

0—3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率

>85%

疾病致残防控

10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5%

11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65%

12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3000

13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80%

14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90%

15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0%

16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

100%

17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90%

伤害致残防控

18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比2020年下降25%以上

19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达到85%

康复服务提升

20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力争达到8人

21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80%

22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

>80%

23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60%

24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5%

25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95%

26

规范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覆盖率

>90%

27

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率

≥95%

28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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