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17年 > 第25期(总第1174期)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7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7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
  • 日期: 2022- 03- 24 17: 1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推进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在全省范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全面覆盖。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同时探索乡镇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

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乡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鼓励街道开展。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主动衔接,专项报告;对重大环境问题,及时报告。

强化责任,注重实效。通过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整改反馈、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增强政府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压实压紧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选取30%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二、明确报告内容

(一)综合性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资源、环境风险状况等,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又体现与之前年份对比的变化情况。

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相关审议意见,逐项说明任务完成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主要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目标任务为导向,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决议等,提出下一步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综合性报告的参考格式由省环保厅另行制发。

(二)专项报告。是对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省市县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等。

(三)重大环境问题报告。是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原因分析、经验教训、下步措施等。

三、确定报告方式

(一)综合性报告。由各级政府领导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或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或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专项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由各级政府领导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或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规范报告程序

(一)报告准备阶段。各级政府应主动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沟通衔接,确定各项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专项报告的议题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的事项,其中专项报告议题可建议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纳入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各级政府应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视察调研、专项调查研究、培训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报告形成阶段。各级政府应提前组织开展报告起草工作。对列入人大审议议程的综合性报告,应在会议举行之前印发;对提交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报告,应事先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于会议举行10日前提交。

(三)报告开展阶段。由各级政府领导报告。

(四)整改反馈阶段。各级政府应认真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经征求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书面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将其作为美丽浙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推进,积极配合、主动衔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同时,加强督导考核,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健全配套机制。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清单,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完善整改落实机制,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宣传解读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将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