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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77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1-2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56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77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1-2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56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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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
  • 日期: 2022- 02- 25 14: 1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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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推进健康浙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动员,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立足基层、综合干预,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到2020年,我省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走在全国前列。

二、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一)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推进婚检、优生咨询指导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孕前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推进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有关要求,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新技术运用,提高产前诊断确诊率。做好唐氏综合症、18三体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新生儿疾病及儿童残疾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有关要求,普遍开展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做好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遗传性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等四类遗传代谢病免费筛查和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90%以上。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到85%以上、干预率达到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一)提升致残性疾病防控能力。加强传染病监测,提高传染病综合防控和监测预警能力,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和应急机制。巩固脊髓灰质炎防治成果,将流行性乙型脑炎控制在历史最低水平。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着力防控慢性病致残。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控机制。倡导全面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完善健康体检制度,鼓励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控网络,做好社区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治疗及管理,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的筛查、干预与管理。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2500以上。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补碘、改水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病、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内容,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落实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全额保障政策,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和救治救助工作,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一)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较大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全省年度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33以内。到2020年,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2015年相比下降50%以上。(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到1.98以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涉水病区改水。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推动公共场所配备自动化体外心脏除颤仪(AED)。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现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红十字会、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对儿童意外伤害的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分级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意外伤害发生。(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深入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无障碍社区建设,加强典型示范,提高全省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省市县三级电视台开播残疾人手语新闻节目,各级政府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改善康复服务

(一)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中加大对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考核力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的康复功能。推进社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站(科、室)至少配备1名经过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人员;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建档率达到100%。符合上述要求的社区康复站(科、室)达到70%以上。(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深入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信息采集、精准评估和个性化服务,全面落实残疾人精准康复实名制信息管理,有需求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达到92%以上。依托各级康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康复指导、功能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服务。依托各级专业康复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及亲友培训、心理疏导服务。(省残联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儿童康复长效机制。依托各级医疗、教育、康复等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康复的工作衔接机制,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确保有康复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有效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残疾预防知识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家长家庭康复知识培训。(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强化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示范作用,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构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康复服务医联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构建多元化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工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推广辅助器具实用技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辅助器具研发、销售和租赁服务,促进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5%以上。(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工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工作创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省市县三级负责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给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我省的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率先探索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早期干预机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的经验。(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和各试验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医务人员残疾预防知识技能培训,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扩大康复人才培养规模。落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入职奖补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并按规定享受基层支医支农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社会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新业态、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介作用,利用“残疾预防日”等各种宣传节点,开展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残工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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