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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9-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0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 - 2017 - 0043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0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9-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0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 - 2017 - 0043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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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
  • 日期: 2022- 02- 24 14: 2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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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两山”理论、推进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政策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

省财政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其中,从2017年起,开化县、淳安县按每吨5000元收缴;其他市、县(市)2017年按每吨3000元收缴,2018年起按每吨4000元收缴。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计算)挂钩。

二、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其中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部分,每1个百分点再奖励100万元;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三、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质实行奖惩制度。其中,对开化县、淳安县,出境水水质按Ⅰ类、Ⅱ类、Ⅲ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80万元、90万元、45万元奖励,出境水水质按Ⅳ类、Ⅴ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90万元、180万元;对丽水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不含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出境水水质按Ⅰ类、Ⅱ类、Ⅲ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出境水水质按Ⅳ类、Ⅴ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30万元、6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占比比上年提高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占比比上年下降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

四、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部分地域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实行奖惩制度。其中,对开化县、淳安县,森林覆盖率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奖励300万元;林木蓄积量每比上年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75万元,每比上年减少1万立方米,扣罚75万元;对丽水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不含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森林覆盖率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奖励200万元;林木蓄积量每比上年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50万元,每比上年减少1万立方米,扣罚50万元。

五、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

在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30元/亩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提高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至40元/亩。今后视省级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范围和标准。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制定。

六、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从2017年起,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挂钩“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七、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2017—2019年,省财政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其中:对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衢州市衢江区、开化县、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等12个县(市、区),实施“两山”(一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每年分别给予15亿元激励资金;对杭州市临安区、淳安县、建德市、永嘉县、德清县、安吉县、浦江县、武义县、衢州市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台州市黄岩区、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等18个县(市、区)实施“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激励资金。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八、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补偿基准为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国家或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要求。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宁波市及所辖县(市)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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