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及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曙光路5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邮编310013),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enlvk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

联系人:余逸尘,联系电话:0571-85211803。

附件: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0月22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文化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 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 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 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 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三)开办资金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 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二)场地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 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 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四)安全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 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 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 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 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六、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 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准入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