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zjsjstfdcyc@163.com。联系电话:0571—8705024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现售备案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立即纠正。
二、严格土地用途审核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对工业地产项目(除配套建设商业商务用房、住宅且允许转让的以外)等土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合理设定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提高最低预售规模,鼓励开展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四、规范分割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规划设计图纸或(预)测绘报告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应提供不动产抵押相关信息,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应责任由企业承担。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加强特定建筑产权核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七、统一证书模板
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严格规范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抵押情况等内容(见附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取得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并设置唯一的证书编号二维码。
八、加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在官网、官微、浙里办等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模板(2022年版).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持续处于高位,2019—2021年全省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现售备案,下同)数量分别为4941个、5621个、4298个,是名副其实的高频事项。但在商品房预售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对存在抵押情形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把关不严,对权属不清的建筑批准预售许可等问题,引发房屋交易风险和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交易风险和矛盾纠纷,更好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服务的通知》。
起草过程
2022年4月,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的通知》。5月份征求各地住房和建设(房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9月份再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9月27日通过浙江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集中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8项内容,分别是规范审批(备案)部门、做好土地用途审核、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规范分割预(销)售、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统一证书模板和加强信息公开,并明确通知的实施时间。
(一)关于规范审批(备案)部门。明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政府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促进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工作的统一、有效开展。
(二)关于做好土地性质审核。强调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许可、办理备案。
(三)关于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再次强调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同时,针对部分城市住房供不应求情况,指导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提升审批效率。
(四)关于规范分割预(销)售。主要是针对商业办公用房等虚拟分割预售引发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作出规范。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市场等内部开放空间申请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的,分割处须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关于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主要是针对部分地区在批准预售许可时对房地产项目抵押情况核查不严,后续产生矛盾纠纷等问题,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抵押情形的预售许可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关于做好特定建筑权属核查。主要是针对房地产项目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等权属不明晰,以及无障碍停车位等用于特定人群的建筑发放预售许可、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予以规范。明确房地产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七)关于统一证书模板。主要是针对当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模板不统一,主要信息不全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通过信息共享、数字化手段规范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等内容。发放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取得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并设置唯一的证书编号二维码。
(八)关于加强信息公开。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依法通过多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成效,更好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其他
为做好政策衔接以及相应准备,升级迭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系统、更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模板等工作,决定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4996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议将2页中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对工业地产项目(除配套建设商业商务用房、住宅且允许转让的以外)等土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娱乐、养老机构等不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范围的除外)。对工业项目等不符合上述土地用途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 部分采纳。因上位法依据不足,经综合研究,将该条修改为: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 书面反馈 |
2 | 建议将3页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先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拟预(销)售商品房对应的在建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不得抵押,已抵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或变更”。 | 部分采纳。综合该意见及上位法支撑,将该条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 书面反馈 | |
3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建议将“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中“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 采纳。 | 书面反馈 |
4 | 浙江银保监局 | 反馈无意见。 | / | 书面反馈 |
5 | 杭州市建委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6 | 杭州市房管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7 | 宁波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8 | 温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9 | 嘉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0 | 湖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1 | 绍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2 | 金华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3 | 衢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4 | 舟山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5 | 台州市建设局 | 第五条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理由:从当前业务中确实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情况,也有该类业务咨询。 | 部分采纳。综合该意见及上位法支撑,将该条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 书面反馈 |
16 | 第六条加强特定建筑产权核查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建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以及规划中明确为不可售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 未采纳。理由:特定功能的建筑,因工作中存在权属不清情况,在此情况下发放预售许可,存在较大权力风险和矛盾纠纷,因此规定“如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 书面反馈 | |
17 | 丽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社会群众 | 无意见 |
2022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我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期间我厅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