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全力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平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根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我们起草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了《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8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吴扬青

电  话:0571-87054033

邮  箱:wyq@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9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内涵】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研发机构,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占有率位居全省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工作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以上;

(五)建有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六)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5位;

(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20%的,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1亿元的,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五条【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省内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评审认定】 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名单。

第七条【公示批复】 拟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向企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认定有效期】 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人序列管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研发攻关】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领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双领双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平台建设】 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实现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

第十一条【人才引育】 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搭建与大院名校产学研合作平台,拓展企业引才渠道。

第十二条【财政金融】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政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奖励。科技小巨人申请“浙科贷”的,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可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 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年报季报】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 对已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科技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资格。

第十六条【动态调整】 已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对被取消科技小巨人资格的企业,已享受政策由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力】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XX日起实施。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单    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原纳入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是否考虑政策衔接。

采纳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意见。

/


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报告仅申报年份有,建议取消,减少企业费用负担及申报工作量。

采纳


杭州华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小巨人的知识产权条件设置改为5个以上一类知识产权。

采纳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属于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营收已过百亿,4%的研发强度较难达到,能否考虑面向不同规模体量企业设置分级的研发强度要求。

采纳


宁波芯键半导体有限公司

无意见。

/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意见。

/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不要过于看重增长率指标,15%的增长率要求较高,可适当提高反映科技实力的指标,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

采纳


建议创新强度要求进行分级,不同规模要求不同。

采纳


领军企业市场占有率全省15%建议改为排名指标,如全球前几,国内前几。

采纳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长率指标建议降低,更看重成果转化情况。

不采纳

具有一定的增速要求是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必要条件

按不同规模设置研发强度要求可提高企业申报意愿。

采纳


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

参照重点企业研究院标准,建议将近三年研发强度4%改为上一年度研发强度4%,可达到。

不采纳

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均应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

奔腾激光(温州)有限公司

建议近三年研发强度改为近一年。

不采纳

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均应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

建议市场占有率15%改为全省/全国前几。

采纳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无意见。

/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小巨人的“省内市场占有率”改为“省内或国内市场占有率”。

采纳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强度方面建议增加绝对值要求,如研发强度4%或研发投入达5亿元以上。



建议市场占有率15%改为排名指标。

采纳


应强调一类知识产权。

采纳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如何与新的两个管理办法做衔接。

采纳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占有率指标建议与“隐形冠军”资质互认,因为在“隐形冠军”申报过程中已出具市场占有率证明。

采纳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