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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4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2〕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2-002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4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2〕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2-002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 日期: 2022- 11- 25 11: 3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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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高效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生态省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优化、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有关要求,现就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突出优地优用,以优化、盘活、修复、提升为导向,尊重群众意愿,严守维护群众利益底线,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土地综合整治体系重构、制度重塑,加快城乡融合、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三产融合,推进乡村、城市、工业区块有机更新。2022年,选择30个左右有条件的地区,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2023年起,按照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稳步推进试点,有效破解空间布局无序、土地利用低效和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到2027年,打造一批集空间优化、生态优良、功能丰富、价值实现于一体的区块,稳粮兴农基础更加扎实,生态富民惠民机制更加完善,全域美丽全民富裕大花园充分彰显,形成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标志性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农用地优化提升。坚持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地肥沃、技生态,突出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生态友好,实施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绿色生态、高产稳产的美丽田园,有效提升耕地整体质量和农业生产力。按照能延则延、能连则连原则,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提高农田灌溉供水保障水平。稳妥推进耕地属性恢复,做好耕地利用规划引导。积极推进低效闲置耕地综合利用,提高耕地集中连片度。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耕地质量和生态有提升,持续改善农业空间布局。加强耕地向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换年度“进出平衡”用途管制,依法依规开展平原林地与山坡耕地、不稳定耕地的调整转换试点。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村庄优化提升。坚持城镇化、人本化、生态化,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乡村传统肌理、自然地理格局,加快城中村融入城市、城郊接合部村庄融入城镇,推进空心村整治、危房治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提高城镇化水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解决农民住房的前提下,依法有序推进搬迁撤并类村庄和零星农居点集聚,避免大拆大建、一哄而上。鼓励农民闲置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有计划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减量和盘活联动,提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分类推进村庄改造提升与有机更新,加快浙派民居建设,打造新时代未来乡村。在城市周边区域探索建设郊野公园,通过“土地整治+”和跨界融合,促进郊野区域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布局优化与功能融合。

(三)低效工业用地、城镇低效用地整治和优化提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边界内和开发区(园区)集聚,破解工业用地布局散乱小和利用低效化问题,基本消除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低散乱污问题突出的零星工业集聚点。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整治和集中连片再开发,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三改一拆”、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有机结合,发挥叠加效益,推动土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深化“土地整治+”,有效解决生态系统质量退化问题。系统推进美丽田园、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做好河湖水系综合治理和美丽河湖、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建设,深化矿山生态修复、森林植被恢复和海岸带综合整治。协同开展城乡风貌改造提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系统改善行动,修复损毁、污染和退化土地,构建美丽生态廊道网络体系。落实水域、林地占补平衡,加快山水林田湖草海等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水平和生态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试点项目区应通过综合整治,实施耕地恢复补充、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每个试点项目区需要建成1个以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工程,并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调整方案应纳入相关规划,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在试点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在优先满足当地村庄建设、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用地的规划空间需求后,可置换到城镇开发边界弹性发展区内使用,并在弹性发展区调整为集中建设区后,允许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整治工程可根据需要,编制涉及的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健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增减挂钩机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政策,试点项目区内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推进优地优用。按照宽进严出的要求,在试点项目区内,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实现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涉及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现状地类或种植属性调整的项目,及时纳入日常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进行统一变更。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分离管理,按照先复垦、后挂钩原则,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完善审批实施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等生态用地,盘活等量相应指标。

(四)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支持各地加大低散乱污等问题较为突出的工业用地整治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探索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和占补平衡机制,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集聚。对因属地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工业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并尽可能安排到开发区(园区)。支持对试点项目区内的城镇低效用地实施集中连片再开发,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单个片区面积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五)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推进涉农资金统筹用于乡村地区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各地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支持乡村地区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资金综合效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以市场化方式用好金融工具,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单列一级开发成本,用于归还项目土地前期开发资金。积极建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大项目推介力度。

(六)强化试点地区激励奖励。将符合条件的复垦建设用地和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增存挂钩”机制按比例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对试点项目区内的农民易地搬迁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国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执行。在试点项目区内,通过开展“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工程整治产生的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当地。对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精品工程,给予一定省级资金奖励。探索开展生态修复产品价值核算,建设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平台,积极推进核算结果运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实行专班化运作。坚持上下贯通、条抓块统,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强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强化检查督导,全方位保障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和推进机制,做到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实施一个高标准完成一个,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试点任务有效落实。

(二)规范试点实施。县级政府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查,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积极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广一体化推进机制,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三)强化数字化改革引领。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2.0平台,打造土地综合整治应用场景,加快实现“耕地智保”“浙农田”等系统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充分发挥“田长制”作用,坚持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建立集调查评价、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绩效评估于一体的应用体系,着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土地综合整治模式。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宁波市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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