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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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0月28日起30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周平,联系电话:0571-8675772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6388734@qq.com。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代拟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现就农业“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地保护和重要农产品保障的决策部署,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农业“标准地”改革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兼顾供给端和投入端约束性指标,优化农业“标准地”供给,加强农业项目投资招引、农地生产经营监管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一步保护耕地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两区”建设,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两强”行动,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两非”整治,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先行夯实基础。

2022年起,每年确定11个以上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并优先纳入省级以上其他相关示范试点项目予以支持;其他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乡镇作为县级试点,在条件成熟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25年,全省100亩以上连片流转面积占比达到总流转面积60%以上,农业“标准地”改革实现省域全覆盖,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亩均产出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机械化率显著提高。

二、准确把握农业“标准地”基本内涵。农业“标准地”是指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在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和土地流转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提供并设置相关约束性指标的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按照平原、山区、海岛等不同地形地貌,结合农业发展规模,以种植业为主、兼顾养殖业,分类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通过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推动政府部门从“事后提要求”向“事先定标准”转变、主体用地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商从“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农业发展从“低端低效”向“高质高效”转变。

三、合理确定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从供给端着力,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业“标准地”净地(供地)标准,为项目招商引资提供基础条件。净地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连片流转、农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定位、土地用途管制以及政策处理情况等;发展养殖业确需能评、环评的,实行“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模式。符合一定条件的,县(市、区)可按农业“标准地”项目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建设用地,实行定向供给、用途绑定,具体比例由当地确定。对达到一定规模、年产值超过一定标准的农业项目,各地应实行农业“标准地”方式供地,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科学制定农业“标准地”招商项目标准。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安全有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做到稳定耕地数量质量与保障土地流转各方利益相一致。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明确的指标及其现有基础,兼顾经营主体标准、生产过程标准和投入产出标准,综合考量主体资质、投入产出、规模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带动效益等约束性指标,形成与不同类别农业“标准地”、不同农业产业相匹配的多元化农用地格局。

五、积极引导土地流转集中连片。积极探索委托流转、整村流转、整畈流转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实现规模化。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或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灵活采取土地互换、土地入股等方式,妥善处理“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做好第二轮土地到期延包衔接工作,确保农业“标准地”项目跨承包期实现平稳过渡。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农地流转中心或农地流转储备公司,负责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与改造升级工作,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收储但暂未招引项目的流转土地,可由农地流转中心或农地流转储备公司负责经营,也可签订意向协议,由原农户或种养大户经营,避免出现脱节抛荒现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乡镇(街道)及时报备已流转或意向流转土地情况。土地流转价格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确定片区指导价。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为农业“标准地”流转提供支持。

六、规范农业“标准地”招商引资程序。引导各地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分区分批对农业“标准地”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建立农业“标准地”调查评估数据库。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类参与主体进行综合评定的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全省联网、互通共享的主体信息数据库。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第三方平台进行发布,开展农业经营主体招引工作。意向主体根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农业“标准地”,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请相关部门核准。信息发布单位结合意向主体报名实际,在共享信息基础上开展负面审查、供需对接并达成初步意向。招标确定后,农业“标准地”竞得者与信息发布单位签订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必要时可通过协议流转方式开展。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履约机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对照投资建设协议进行验收,在项目投产后于约定期限内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认定结果一并纳入主体信息数据库。

七、着力优化农业“标准地”营商环境。建立农业“标准地”改革重点项目县(市、区)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与科站长组团、属地乡镇(街道)包干的直达基层、上门服务工作联系机制。县(市、区)重点抓好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资源整合、制度落实,乡镇(街道)重点做好项目谋划、土地流转、政策处理、基础设施、主体培育,确保承接的经营主体签约即可开工、生产无障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服务工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各地要建立农业“标准地”经营主体招商引资负面清单。深化涉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省通办”。推进农业农村投资集成“一件事+明白纸”示范改革试点,打造农业投资最优营商环境。

八、强化保障农业“标准地”要素支持。构建农业“标准地”改革政策体系。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农业“标准地”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农业建设用地模式。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应结合农业“标准地”改革一体谋划、同步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产业类项目应优先落在农业“标准地”上,引导省产业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地”项目。完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财政激励机制,对连片50亩以上且纳入农业“标准地”项目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发挥浙江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共同富裕联合体作用,建立金融信贷优先支持机制,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省农担公司等要当好主力军,为农业“标准地”改革单列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加强乡村技术、建设、经营等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的培育、储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设农业“标准地”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打造“农业标准地淘宝城”,集成数字农田、农业投资、乡村产业大脑等多跨场景应用。

九、严格实行农业“标准地”全程监管。构建农业“标准地”评价体系。建立监督机制,对农业“标准地”改革中的标准确定、土地流转、调查评估、招商引资、签约供地、要素支持、服务保障、项目实施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县级相关部门以县域内统一标准与履约认定数据为基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标准地”交易后生产经营过程日常监管。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由当地确定),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农业“标准地”改革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经营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激励,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主体按照约定解除协议。

十、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把农业“标准地”作为其重要内容,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组建专班扎实推进。落实农业“标准地”改革四大体系,形成目标清晰、流程规范、操作简便、政策完备、风险可控、考核评价的闭环管理。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风险评估,加强各方利益协调。以农业“标准地”为切入口,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粮食生产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土地用途管控、“两进两回”机制、集体经济发展、农村营商环境等集成改革,重构土地经营方式。

各地要制定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附件:1.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

2.农业“标准地”招商项目标准清单

3.农业“标准地”改革责任清单



附件1

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

内  容

标准要求

土地连片流转

1.土地流转手续合法有效;

2.土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

3.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

4.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或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

农业基础设施

1.土地平整;

2.土壤改良;

3.灌溉与排水;

4.田间道路;

5.农田防护;

6.农田输配电。

以上内容达到基本生产作业要求。

产业发展定位

1.符合产业规划;

2.明确主导产业;

3.符合能评环评要求。

土地用途管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明确耕地性质。

政策处理情况

1.相邻地役权明确;

2.相关政策处理到位,无信访。



附件2

农业“标准地”招商项目标准清单

内  容

标准要求

主体资质

具备较强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或农户,近3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发生严重亏损。

投入产出

高于当地农业生产投入产出平均水平30%以上。

规模年限

种养殖规模适度,经营期限一般5年以上。

设施装备

科技化、机械化水平较高,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高于当地平均30%以上,设施种养殖面积达到一定规模。

能耗排放

农业能源消耗、农机排放符合环保相关规范。

生态环保

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安全、土壤质量和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规范。

带动效益

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建立联结机制,能够带动村集体经济增收。


附件3

农业“标准地”改革责任清单

层级

责任内容

1.制定农业“标准地”改革指导意见;

2.制定全省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招商项目标准;

3.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4.建设全省联网、互通共享的主体信息数据库;

5.完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财政激励机制,省财政对连片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种粮补贴提高到150元/亩,引导省产业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地”项目;

6.发挥浙江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共同富裕联合体作用,建立金融信贷优先支持机制,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省农担公司等要当好主力军,为农业“标准地”改革单列支持计划;

7.深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

8.建设农业“标准地”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打造“农业标准地淘宝城”,集成农业投资、乡村产业大脑等多跨场景应用;

9.建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10.组织农业“标准地”省级试点;

11.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1.制定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2.制定本地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招商项目标准清单;

3.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4.引导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

5.建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6.指导农业“标准地”试点工作;

7.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县(市、区)

1.制定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2.制定本地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招商项目标准清单;

3.按农业“标准地”项目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建设用地;

4.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5.组建运行农地流转中心或土地流转储备公司;

6.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7.开展农业“标准地”调查评估,建立数据库;

8.发布农业“标准地”招商信息;

9.建立履约机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对照投资建设协议进行验收,在项目投产后于约定期限内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

10.建立直达基层、上门服务工作联系机制;

11.建立农业“标准地”经营主体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12.深化涉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3.推进农业农村投资集成“一件事+明白纸”示范改革试点,打造农业投资最优营商环境;

14.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探索农业建设用地;

15.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16.探索建立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财政激励机制、金融信贷优先支持机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17.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加强乡村技术、建设、经营等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的培育、储备;

18.建设农业“标准地”数字地图;

19.构建农业“标准地”工作体系,形成流程完善、手续齐备、风险防控的监管闭环;

20.制定奖惩机制,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1.建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22.开展农业“标准地”省级试点,或组织农业“标准地”县级试点;

23.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乡镇(街道)

1.组建运行农地流转中心或土地流转储备公司;

2.组织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与改造升级工作,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标准地”储备量;

3.及时报备已流转或意向流转土地情况;

4.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土地流转片区指导价;

5.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第三方平台进行发布,在共享信息基础上开展负面审查、供需对接并达成初步意向;

6.招标确定后,与农业“标准地”竞得者签订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必要时可通过协议流转方式开展;

7.做好项目谋划、土地流转、政策处理、基础设施、主体培育,确保承接的经营主体签约即可开工、生产无障碍;

8.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服务工作;

9.建立农业“标准地”经营主体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1.协助做好土地流转及相关政策处理;

2.协助做好项目落实中的相关工作。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关于《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制定并落实《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客观需要,是推动新时代“三农”工作“369”行动、农业“双强”行动、乡村共同富裕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深化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多位省领导先后对义乌农业“标准地”改革作出重要批示。

今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先后带队赴义乌等地调研农业“标准地”改革;农业农村部政策改革司领导、北京大学调研组也赴义乌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调研;省农研中心还委托浙江财经大学开展农业“标准地”课题研究,现已完成课题报告;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指导意见》文稿,于8月上旬发文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在9月召开的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会议上,又发出征求意见;10月,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件要求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代拟稿。

二、主要特点

(一)突出提高生产效率。《指导意见》对在明确农业“标准地”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要求各地按照平原、山区、海岛等不同地形地貌,结合农业发展规模,以种植业为主、兼顾养殖业,分类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并设置控制性指标,强化正反向激励约束,致力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二)突出全链条式流程。《指导意见》从调查评估、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签约供地、服务保障、指导监管等6个环节,为实施农业“标准地”改革设计了从项目建设前、项目建设中、项目竣工后、项目投产后直到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的全流程操作规范要求。

(三)突出配套支持保障。《指导意见》从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强化用地保障、人才支持等方面同向发力,保障农业“标准地”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引导省产业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地”项目。完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财政激励机制,对连片50亩以上且纳入农业“标准地”项目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发挥浙江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共同富裕联合体作用,建立金融信贷优先支持机制,有关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标准地”改革单列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加强乡村技术、建设、经营等专业人才和综合人才的培育、储备。

(四)突出农业农村投资。《指导意见》通过强化招商引资与优化营商环境并举,为加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发力。一方面,提出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综合评价体系,形成全省联网、互通共享的主体信息数据库;建立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农业“标准地”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农业经营主体招引。另一方面,提出深化涉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省通办”,推进农业农村投资集成“一件事+明白纸”示范改革试点。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地”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重点、步骤目标等内容。

(二)准确把握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地”基本内涵、分类导向要求以及推动实现的若干个转变。

(三)合理确定净地标准。主要包括净地标准主要内容、相应支持措施以及对市、县(市、区)的相关要求。

(四)科学制定招商项目标准。主要包括在坚决守住四条底线的前提下兼顾经营主体标准、生产过程标准和投入产出标准,综合考量相关约束性指标等内容。

(五)积极引导土地流转集中连片。主要包括健全农业“标准地”流转所需的各方面支撑要素,完善土地流转价格确定机制、单宗农业“标准地”面积确定机制等。

(六)规范招商引资程序。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对各类参与主体的综合评价体系、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和履约机制等。

(七)着力优化农业营商环境。主要包括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项目服务机制,制度落实、政策盘活、资源整合工作,涉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

(八)强化保障要素支持。主要包括产业用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土地流转、金融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化改革等保障。

(九)严格实行全程监管。主要包括监督机制、日常监管、综合评估、奖惩机制等。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专班以及闭环管理、统筹推进相关集成改革等。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