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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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工作方案过程中,我厅结合社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访谈和意见征求情况分析、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业企业等排污口责任主体问卷调查、相关人大代表访谈、信访舆情收集分析等方式,开展了公众意见征求。共回收政府部门调查问卷383份、企业单位调查问卷1179份。经咨询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众征求意见时限可缩短至7个工作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30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71-28869080。

电子邮箱:21611982@qq.com。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化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和“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太湖流域、八大水系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场景,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系。

二、“一口一档”建立清单

(三)摸清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及装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场景进行编码和命名。

(四)确定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一口一策”分类整治

(五)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具体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和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分类。

(六)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场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七)依法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八)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九)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十)开展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实施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组织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自治、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

(十四)严格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五)实现“一张图”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场景,建设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监督管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和大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各地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意见〉工作方案(代拟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一)编制背景。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卢山副省长批示:请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提出我省的行动方案,并以“一张图”形式系统推进,确保走在前列。8月12日,生态环境部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编制过程。2022年4月,我厅启动我省《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赴杭州、湖州等地开展调研,并就《工作方案》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和修改。7月初,形成《工作方案》初稿,征求了11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和省内有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于7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3日,我厅发文征求省级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意见(由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其中采纳13条,未采纳1(已与舟山市沟通并达成一致)。8月20日,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了中国环科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省内高校科研院所5名专家,专家组认为《工作方案》目标明确、责任明晰、重点突出、合理可行。8月21日,同步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水司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作了完善。8月24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特色亮点

《工作方案》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先行先试开展城镇雨洪排口等排查整治,实行排污口设置“多评合一”,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的新要求。

一是先行先试开展城镇雨洪排口等排查整治。在前期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排污口,同步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实施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同时,深化对种植业、养殖业等面源污染治理。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自治、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达标排放。

二是实行排污口设置“多评合一”。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明确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级审批。

三是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张图”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建设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一口一档”清单和命名编码、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一口一档”建立清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保障措施5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在指导思想方面,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化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和“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作出积极贡献。在目标任务方面,明确了分年度阶段性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太湖沿岸10公里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全省入海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太湖流域、八大水系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系。与国家要求相比,排查范围上,从太湖流域、近岸海域扩展至全省范围;排查对象上,明确在全面排查排污口的同时,同步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时间要求上,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完成时间比国家要求提前2年(国家要求2025年基本完成),并自我加压,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口整治。

(二)“一口一档”建立清单。一是摸清排污口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建立排污口“一口一档”清单,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二是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

(三)“一口一策”分类整治。一是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具体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和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分类。二是“三个一批”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园区(开发区)内企业,原则上不设置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水截污纳管统一处理;其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三是开展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

(四)严格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加强规划引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二是严格规范审批。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加大监测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四是严格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实现“一张图”数字化管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公众监督等4方面保障措施。

特此说明。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公开征求《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公开征求《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在起草工作方案过程中,我厅结合社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访谈和意见征求情况分析、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业企业等排污口责任主体问卷调查、相关人大代表访谈、信访舆情收集分析等方式,开展了公众意见征求。共回收政府部门调查问卷383份、企业单位调查问卷1179份。经咨询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众征求意见时限可缩短至7个工作日。2022年9月22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9月30日。截至2022年9月30日,我厅未收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