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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249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8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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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8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09- 09 16: 0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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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缓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上一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是在2017年12月1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需要再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备案等做了具体规定。

1.具体标准。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2.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3.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备案。各市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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