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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25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8-16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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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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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09- 13 18: 0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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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着力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系统总结5个试点镇(街道)先进经验,研究分析37个乡镇(街道)改革推进情况,经多方调研、协调,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省级单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代拟稿)》。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一支队伍管执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通知》规定各地根据乡镇(街道)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水平,可以采取向乡镇(街道)赋权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在乡镇(街道)实现行政执法全覆盖。在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如经济发达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等,可以采取赋权方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法定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其他乡镇(街道)根据现实需求和承接能力,因地制宜采取向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二)关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承接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权限。各执法主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其中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三)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事项的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选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事项时,要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准,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原则,将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基层社会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均经过省政府同意,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目录涉及19个方面684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与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相匹配的70项,与下放乡镇(街道)的县级部门审批服务权限相关的12项,37个乡镇(街道)已在执行的602项。拟作为《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为乡镇(街道)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事项依据。

(五)关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协同。试点地区在执法协同体制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我们总结吸收到《通知》中。按照“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理念,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各自的统筹协调职责: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层面,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一指挥平台,实行“乡镇(街道)发现、平台调度、部门报到”机制,即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的,向县(市、区)行政执法统一指挥平台报告,县(市、区)行政执法统一指挥平台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响应。二是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层面,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衔接机制,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三是乡镇(街道)层面,与“基层治理四平台”进行有机融合,依托平台统筹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调配使用执法力量。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全省范围内。

五、公告内容

采取赋权方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乡镇(街道)名单、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启动时间等内容。

六、关键词解释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基层治理四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是指以县乡统筹的理念,通过整合资源力量,在乡镇(街道)形成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四个功能性平台,从而构建功能集成、县乡协同、运行高效、执行有力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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