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4号
  • 日期:2021-07-26 11:47
  •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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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年产1.9万吨VDF、1.5万吨PVDF及配套3.6万吨R142b原料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9000吨VDF、15000吨PVDF(5000吨乳液树脂、10000吨悬浮树脂)、36000吨R142b(中间体)及副产28337吨次氯酸钠溶液、80672吨盐酸。经组织专家审查及你单位和评价单位整改确认,现同意通过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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