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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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650kt/a产业链填平补齐技改项目(二阶段)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该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增3台电解槽,新增一套氯气事故处理系统,新增1台氯压机,新增1套盐酸炉配套附属设备及管线,新增2台冷冻机,新增1台汽化器,并改造原有A线二次盐水、脱氯、氯处理、纯水站等配套设施。经组织专家审查及你单位和评价单位整改确认,现同意通过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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