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6-23 14:03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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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临安区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通过“公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共享机制,运用环保智管服平台、无人机巡查等高科技数字化手段,查获的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件

2021年5月19日、20日,根据杭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杭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执法人员通过环保智管服平台、无人机等高科技数字化手段进行智能巡查,发现一处位于临安区板桥镇界联村的疑似造纸污泥填埋场。该填埋场占地面积为6234.7平方米,覆土高于地面约1.5米,在该填埋场西侧挖出蓝黑色固体废物,疑似造纸污泥。经查,该填埋场所在地块由临安某公司负责人洪某向当地村民租用,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洪某因厂房拆违、经营不善等原因,擅自将造纸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报废产品等工业固废倾倒、填埋在该地块。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该地块填埋的污泥量为3103.3吨污泥处置费用为55.86万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1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宁波市镇海区某润滑油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区域排水大数据分析研判、视频监控溯源查实三合一手段,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3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接基层环保网格员反映,区内某河道河面发现油污。执法人员立即兵分两路走访河道周边企事业单位和调阅监控,并结合片区污水泵站抽排水数据,组织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初步锁定某润滑油企业存在违法排污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企业在一级隔油池处设置了2个水泵,其中1个水泵出口通过白色软管接至厂区绿化带,另1个水泵通过灰色软管接至路边雨水管网。经视频监控分析,发现该企业于当日1130分左右开始搭建水泵软管,5分钟后开泵通过灰色软管将隔油池内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查证了企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情节。经检测,一级隔油池和灰色软管内水样中COD浓度超标0.6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24日进行立案查处,罚款30万元,并于6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拘留。

 

三、嘉兴市秀洲区某喷水织机拆解点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区、镇两级生态环境机构联动查处的一起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8日,根据秀洲区王江泾镇生态环境办提供的线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对王江泾镇某喷水织机拆解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拆解点主要从事喷水织机拆解业务,通过手工对喷水织机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部分喷水织机里有残留的废机油经收集后存储于桶内。现场有20个200升的铁质油桶和1个约100升大塑料油桶露天堆放在场地西北角一集水池旁。该集水池内为油水混合物,水深约0.3米,有一收集场地雨水的沟渠通向池内。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集水池内油水混合物抽干,发现池壁为砖块垒砌,池底为泥地,未做硬化防渗措施。经查,该集水池内油水混合物一部分来源于拆解喷水织机时泄漏在场地上的废机油与雨水混合通过沟渠流入,另一部分为集水池旁装有废机油的油桶跑冒滴漏流入。经采样检测,集水池内油水混合物和油桶内废机油石油烃总量均大于3%,属于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4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温州市平阳县某铝制品加工点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和重奖举报办法,由群众举报提供线索,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快速查处的一起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1年4月8日,群众举报反映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某村的一个铝制品加工点污水直排。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锁定该村路某的铝制品加工厂。经现场调查,该加工点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的清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加工点边上的渗坑进行渗漏排放。经采样检测,废水中总铜超标4.28倍、总铬超标2.3倍、总锌超标1.035倍。平阳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路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开展深入调查。6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3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台州市玉环市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4日,群众举报反映玉环市玉城街道后塘垟村某废品回收公司非法收购废油漆桶。接到举报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包装桶回收压块生产工作,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主要原材料为各类废旧金属物品,生产设备为压块机、夹机。执法人员在厂区东侧的原材料堆放点中发现大量废油漆桶、废脱模剂桶、废稀释剂桶等危险废物,在压块堆放区发现大量已压块的危废,共计12.205吨。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重奖。

 

六、丽水市缙云县某工贸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网格员联合破获的一起私设暗管偷排含镍废水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联合属地乡镇、园区持续开展“新建溪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工作,2021年4月30日,新碧园区管委会网格员在对企业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了某工贸公司擅自建设新项目,并将问题线索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4月中旬开始建设水壶生产项目,包含表面处理工艺,已投入调试生产。该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调试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废水经与收集托盘连接的一根管道接入厕所地漏后直接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中镍浓度超标3.67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2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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