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6-23 14:03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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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绍兴市上虞区某环保科技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巡检、在线监测数据比对、视频监控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获的一起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底开始,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在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巡检时,发现某印染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迅速恢复且数据波动较大的现象。通过在线视频分析,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口废水交替出现浓黄色和透明的情况。4月9日,监测平台巡检中再次出现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溢流沟盖有一蓬布,蓬布下一根自来水管将自来水注入二沉池溢流沟内,与二沉池出水混合后一起排入排放池。经采样检测,二沉池出水口水样中COD超标1.42倍,而经稀释后排入排放池的水样中COD符合排放标准。经查,该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外包给某环保科技公司运营,由于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污泥较多,导致外排池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该环保科技公司在未向印染企业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在二沉池出水溢流沟处设置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嘉兴市海宁市某新材料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通过数据巡检、调阅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线索,结合线下调查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1月以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日常巡检时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非运维人员疑似擅自进入该公司设备房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通过前期排摸,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因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示超标,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汪某在明知不能擅自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伙同其他两名员工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擅自进入设备房内,用自来水清洗自动监测设施中的采样设备,清洗后未对采样设备复位将自来水排空,也未启动重新采集污水样,清洗水直接被作为仪器分析水样出具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联合侦办,破获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30日,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市钱塘区某镀膜包装公司在厂区绿化带下填埋大量危险废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调取资料、现场走访、调查取证,对企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初步核实。4月13日,杭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厂区西侧绿化带用挖掘机挖出大量废弃物,现场弥漫刺鼻异味,周边土壤已受到严重污染,累计挖出各类污染物、沾污物和污染土壤共计9.82吨。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9月涂布车间停产后,指挥车间员工将清理出来的废有机溶剂、废油墨等废弃物填埋在厂区绿化带内并覆土掩盖,未采取任何形式的防渗措施。经取样鉴定,该堆废弃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宁波市鄞州区某喷涂厂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以基层问题发现机制为依托,巡河员日常巡河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查证、公安机关快速衔接,合力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典型案件。

2021429日,宁波市鄞州区后塘河巡河员反映河道有非法排污现象,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河道周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检查发现某喷涂厂生产车间南侧角落设有4个酸槽,槽内液体经pH试纸检测呈红色。车间墙角地面破裂与厂区南侧排水沟相连,槽内液体溢流至地面裂缝处,通过排水沟流至南侧农田(农田内有水积存),再进入田间水渠,最终流至后塘河。经采样检测,农田积存的废水中总锌超标32倍,严重污染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29日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金华市永康市某工贸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职能,多部门通力协作,精准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近日,永康市人大代表收到“关于九龙工业区有企业涉嫌偷排工业污水至九龙湖”的问题线索,4月28日,永康市人大和生态环境、建设、水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排查方案。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地毯式摸排,初步锁定了6家嫌疑企业,但现场未发现偷排行为。考虑到企业可能趁雨天进行偷排,调查组于5月11日(雨天)集中力量雷霆出击,对嫌疑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工贸公司正在进行清洗作业,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流入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有一水泵,通过一软管与雨水管相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水泵抽出排入雨水管。经采样检测,废水中COD超标2.43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湖州市南浔区某木业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为运用VOCs走航车发现异常区域,人工现场排查发现的一起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21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执法人员利用VOCs走航车对旧馆镇进行日常走航巡查,监测系统显示某点位VOCs浓度突然升高,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发现某木业公司存在废气直排重大嫌疑。该公司主要进行木地板生产,检查时公司淋漆线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虽处于运行状态,但活性炭更换量明显少于环评要求,作业现场辊涂工序集气罩呈敞开式,多数废气收集管道呈脱落状态,大量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生态部门环境于5月21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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