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6-01 17:25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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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市文成县某非法炼铝加工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由公安线人提供线索,通过部门联动、无人机定位侦查、夜间突击行动,一举破获非法炼铝污染环境窝点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接到文成县公安局南田派出所通报,其公安线人提供线索反映,在文成县玉壶镇桃坑村隐藏着一家非法炼铝加工点。该加工点藏匿于深山老林中,位置隐蔽破案难度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首先利用无人机进行定位侦查,发现该加工点虽没有生产,但保留有熔化炉、鼓风机等炼铝设备,存在生产痕迹。3月16日凌晨3时,专案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当场抓获2名正在从事非法生产的操作工,现场查获已加工完成的铝锭和大量倾倒在山林里的铝灰渣废物。经进一步调查,2名操作工供述前段时间曾在文成县南田镇新岳村进行过非法炼铝,办案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大量随意倾倒的铝灰渣废物。经联合专案组日夜连续奋战,共查获铝锭658条约4吨、危险废物铝灰渣5.5吨,抓获涉案人员3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绍兴市嵊州市某印染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开展区域交叉执法行动,利用在线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精准查处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7日,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嵊州市重点区域交叉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某印染公司在线数据、用水排水量的分析,发现该企业外排废水COD浓度长期保持较低水平,且外排水量远大于用水量,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大嫌疑。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内有一储水池专门储存雨水和河道水,储水池通过一水管与污水站外排池相连接,一名工人正在作业,意图通过改造该水管,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经查,该企业自2020年10月起因印花产能加大,导致污水无法达标排放,该企业委托的污水处理第三方公司负责人指使操作工用泵将储水池储水打到外排池,对超标污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控数据达标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丽水市遂昌县某废铝加工点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发现查处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百日攻坚排查中发现,遂昌县元立大道一厂房内隐藏着一家非法废铝熔炼加工点,正在进行废铝熔炼加工,加工过程中的研磨、分筛工序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加工点原材料废铝灰来自于丽水开发区、金华永康、金华武义等地的铝制品加工厂,现场存放各地收集的废铝灰约120吨,废铝熔炼加工后产生的二次废铝灰约10吨。遂昌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于4月13日至20日分别赴丽水开发区、金华武义、金华永康等地开展联合调查。通过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现场调查、公安机关查阅运输车辆轨迹及厂区监控等方式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对废铝加工点原料来源进行了核实。

该废铝加工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金华市东阳市某塑胶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依托基层环保义务巡查员提供线索,通过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专案经营、联合侦办的方式,破获的一起非法收集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接到基层环保义务巡查员提供线索,东阳市南市街道槐堂村某塑胶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医疗废物,东阳分局立即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两部门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通过一个星期的专案经营、深挖细查,专案组于5月15日成功收网。经查,该公司生产项目为塑料薄膜,主要生产工序为粉碎、熔化、压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月9日,该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100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了一批透明废塑料(市场价3000元每吨),作为粉碎造粒工序的原材料使用。该批废料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印有“医疗废物包装袋”“警告”等文字及警示标志,包装袋内装有使用过的输液管、输液瓶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58吨。现场查获时,该公司已将其中的3袋医疗废物粉碎造粒,且在粉碎过程中将分离出来的针头倒至垃圾桶,现场仍有196袋未经粉碎造粒的医疗废物堆放在粉碎车间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于5月16日对1名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五、台州市黄岩区某塑业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是发挥村民-村长-乡镇(街道)环保员群防群治、全民共治机制作用,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查办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台州市黄岩区建立了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环保员、驻村网格员(村民)三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实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时间查处。2021年4月30日21时左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值班人员接到新前街道环保员电话,车口村村长向其反映有村民看到车口村黄潭水库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化工废料。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地派出所一同赶赴现场。现场发现,一辆非法倾倒车辆已被20多名村民团团围住,现场倾倒有大量废漆渣,执法人员立即将4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经连夜调查询问,废漆渣来源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塑业公司,该公司于4月30日对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清理,为了节约成本,以为五一假期前的夜间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就将清理产生的废漆渣运到偏远的黄潭水库进行非法倾倒。经清理称重,倾倒的废漆渣共计0.99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6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六、杭州市富阳区某涂料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利用无人机开展空中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近期,群众对杭州市富阳区涂料行业的信访反映较多,为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现场检查,但均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富阳区涂料行业企业进行巡查,巡查发现富春街道杨梅山附近部分农田有明显乳白色污水积聚,执法人员随即对附近的某涂料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乳白色污水主要为企业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收集后汇入厂外南侧和西北侧沉淀池内,该公司未对沉淀池落实防渗措施和防雨措施,并在明知沉淀池有缺口的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放任污水向外环境排放,导致厂区周边沟渠和农田受到污染。经采样检测,受污染农田水样中COD超标4.16倍、石油类超标2.36倍、悬浮物超标1.53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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