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5-07 10:46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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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绍兴市新昌县梁某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有效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深入开展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新昌县沃洲镇桐丰坂村某省道旁一辆大货车正在卸载黑色块状物料。经现场调查,黑色物料是台州一化工厂的固体废物,为当事人梁某运来计划用于生产防水材料,随后执法人员在梁某家中也发现了大量白色编织袋盛装的黑色块状、粉状物料。新昌分局立即会同新昌县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联合侦办调查。同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配合下,新昌分局执法人员连夜赶赴台州相关企业开展调查。经查,该物料系当事人梁某雇佣货车从台州某制药公司运出来的卡马西平药物中间体废料,属于危险废物。据统计,该案涉及危险废物共计278.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9日对现场堆放的物料进行了查封扣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嘉兴市桐乡市某废品回收站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多部门联动,依法从快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

2021年3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三轮车上载有废包装铁桶,疑似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随即跟踪至某废品收购站,并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废品回收站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废品回收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回收废油漆铁桶、废树脂胶粘剂铁桶、废机油铁桶等危险废物,并将废铁桶压缩打包后计划出售,废铁桶铁块重量共计约19吨,打包过程中产生的残留液体疑似对周边土壤产生污染。3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院勘察现场土地污染情况,并对堆放点渗滤液进行采样检测。3月29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案情,明确侦办方向和重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3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金华市浦江县2家拉丝加工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运用走航巡测技术发现污染区域,人工现场排查发现的一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走航车巡测发现,浦江县郑宅镇某区块数值异常。4月2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块进行排查。检查发现某公司内有2家拉丝加工厂,共用一套废水处理设施,且2家的酸洗废水通过同一根管道流到酸洗废水处理池,但是酸洗生产线到酸洗废水处理池的水管接口脱落,酸洗废水从接口直排外环境。经采样检测,直排废水中含有镍、铬等有毒物质,总铬浓度超标0.48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台州市黄岩区某印铁制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第三方力量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在非工作时段开展夜间突击检查破获的一起环境违法案件。

2021年4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接到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信息,某医化园区污水管网重金属浓度存在超标现象。当晚,黄岩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医化园区开展夜间执法行动。检查发现,一污水窨井里有一根管子正在排入绿色废水,经排查该管子属于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电解加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停止排水,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破损严重,二级沉淀池的搅拌棒不知所踪,硫酸药池显中性,氢氧化钠药池管子无法正常输送液体,经对企业污水站负责人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检测,污水窑井内的绿色废水中总镍超标44.2倍、总铬超标26.2倍、总铜超标22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五、宁波市鄞州区某机械加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网络媒体曝光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查处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接到某网络媒体举报,反映姜山镇翻石渡村某机械加工企业废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鄞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机械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铜件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震磨车间一台震磨设备正在作业,铜件震磨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围墙下方孔洞排至外环境。经采样检测,外排废水中总铜、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标68.6倍、57.7倍和0.23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6日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该企业震磨车间进行了查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六、丽水市松阳县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运用在线监控数据分析、采样检测比对、现场检查取证等手段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总磷指标超过4mg/L,远高于1mg/L左右的日常平均指标。松阳分局第一时间组建专项检查组,出动30人次根据污染物特征对5家涉总磷排放企业开展统一采样检测。4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出水总磷浓度为250mg/L,超标31.25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该企业主要业务为收纳4家企业不锈钢杯电解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执法人员重点对厂区处理及排放设备进行检查,通过溯源摸排发现排放口总磷监测设备损坏,导致企业未及时发现超标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4月16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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