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有哪些情形?
  • 日期:2021-05-26 08:29
  • 来源:省住房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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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任意5种情形的住宅区域,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存在(五)、(六)情形的住宅区域,应优先纳入改造:

(一)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50户以上的;

(二)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为主的;

(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较大,基本在40%以上的;

(四)使用年限:旧住宅区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的;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评定为C级、D级的;

(六)安全隐患:房屋结构抗震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规范要求的;住宅区域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防火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七)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八)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内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的;

(九)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缺乏必要的基本教育、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基本规定的;

(十)其他方面:区域内规划不合理,住区通风、采光等不满足规范要求,住区环境质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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